小学生在学校踢球负伤 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导读:
琼海市某农场小学学生王宁(化名),午休时间与几名同学相约在学校球场上踢足球。踢球过程中,王宁不慎摔倒导致骨折。王宁的父亲痛心之余,将学校和与王宁同时踢球的三名同学一并告上了法庭。
王宁受伤,究竟是学校监护不力?是其他同学过错所致?还是王宁父母本身监护失职?近日,此案经二审终审终于有了定论。
踢球事故,发生于午休时
2003年4月的一个中午,王宁与同学小唐、小何、小谷没有午休,而是相约到学校球场踢足球。在踢足球过程中,四个人争抢激烈,王宁在进攻过程中,不慎摔倒,强忍疼痛起身站立时不禁“哇”地一声大叫,原来是右腿骨折了。
当天下午,王宁的爸爸和小唐的爸爸一起,将王宁送到了农场医院治疗。经检查,院方认为王宁骨折的接位线尚好,建议住院治疗。因为钱没带够,王宁的爸爸带着王宁回家找民间草药医生,用地方草药治疗了。
一个多月后,王宁在另一家医院复诊为右胫腓骨、横形、斜形骨折线对位差,腓骨重叠约1厘米。数日后,王宁被家人送到琼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胫骨腓骨远端1/3处,可见横形、斜形骨折线对位差,腓骨重叠为1厘米多,进行手术治疗,花去手术医疗费4500多元。
学校、同学:受伤是他自己不小心
2003年7月,作为王宁的监护人,王宁的家人将他的学校和小唐等同学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责令学校与小唐等同学的家人为其赔付4500余元的医疗费、第二次手术费1000元等,共计约6000元。
王宁家人的诉请,遭到了学校的拒绝。校方认为,王宁踢球发生在午休时间,并不在学校的监护时限内,学校不应承担监护责任。
其他几名同学的家长认为,小孩子在一起踢球,受伤是难免的,王宁是自己不小心受伤的,别的孩子有什么过错。有家长还指出,在2002年前,王宁因其他事故导致右腿骨折,踢足球时所出现的骨折,恰在原来的伤处。这说明,王宁此次踢球受伤,是他的家长监护失职所致。
判决:踢球有危险,风险应自担
一审认为,踢球事故虽发生在学校,但该校学生并不住校而是走读,在学校午休时间,学生的一切活动,不应由学校承担监护责任。
经审理查明,王宁的同学小唐、小何、小谷,在踢球过程中没有对王宁进行伤害的故意或其他过错存在,不存在侵权行为。而且,王宁的家长明知他曾因事故已经骨折,应该管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不应让其参加激烈的运动。更不应该的是,王宁此次踢球骨折之后,他的家人又贻误治疗时机,造成最终需手术治疗,应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同时认为,按公平原则,王宁与其他同学午休时间一起玩足球,王宁摔倒造成骨折,其他球友应适当的给予医疗费赔偿,考虑到被告小唐、小何、小谷都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因学校同意给付王宁500元作为经济帮助,一审予以照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宁因伤所花去的医疗费用4500余元由学校给予赔偿500元,小唐等同学各自给予300元的赔偿。
王宁的家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中院二审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被上诉人小唐、小何、小谷不存在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审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评析:
体育活动中的“风险自负”
本案中,王宁自己在踢足球过程中不慎摔倒致伤,其伤害非被上诉人行为直接造成,竞技对手没有侵权行为,所以不存在侵权责任,这个问题的理解并无争议。但如果在体育运动中出现运动员过错自伤、相互伤害等行为,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依照体育活动中行为风险自负、风险自认理论,体育活动尤其是对抗性体育活动,如足球、篮球、排球等,一般均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受害人既然同意参与该体育活动,也就意味着当事人认识到此种潜在危险的存在,并同意接受符合该体育活动和惯例范围内可能的各种伤害,受害人的参与行为也表示其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该受害人的同意就构成免责事由。如果还要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就不符合公平原则了。
体育活动中因体育活动和惯例范围内的各种伤害行为,导致他人伤害而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已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习俗。参加体育运动的人,以及观看体育运动的人,都应该对体育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受到损害应当风险自担。此案所作出的这个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判决,看似不公平,但其实质是公平的。 (何书丰)
2005年07月21日08:33 来源:琼海市某农场小学学生王宁(化名),午休时间与几名同学相约在学校球场上踢足球。踢球过程中,王宁不慎摔倒导致骨折。王宁的父亲痛心之余,将学校和与王宁同时踢球的三名同学一并告上了法庭。
王宁受伤,究竟是学校监护不力?是其他同学过错所致?还是王宁父母本身监护失职?近日,此案经二审终审终于有了定论。
踢球事故,发生于午休时
2003年4月的一个中午,王宁与同学小唐、小何、小谷没有午休,而是相约到学校球场踢足球。在踢足球过程中,四个人争抢激烈,王宁在进攻过程中,不慎摔倒,强忍疼痛起身站立时不禁“哇”地一声大叫,原来是右腿骨折了。
当天下午,王宁的爸爸和小唐的爸爸一起,将王宁送到了农场医院治疗。经检查,院方认为王宁骨折的接位线尚好,建议住院治疗。因为钱没带够,王宁的爸爸带着王宁回家找民间草药医生,用地方草药治疗了。
一个多月后,王宁在另一家医院复诊为右胫腓骨、横形、斜形骨折线对位差,腓骨重叠约1厘米。数日后,王宁被家人送到琼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胫骨腓骨远端1/3处,可见横形、斜形骨折线对位差,腓骨重叠为1厘米多,进行手术治疗,花去手术医疗费4500多元。
学校、同学:受伤是他自己不小心
2003年7月,作为王宁的监护人,王宁的家人将他的学校和小唐等同学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责令学校与小唐等同学的家人为其赔付4500余元的医疗费、第二次手术费1000元等,共计约6000元。
王宁家人的诉请,遭到了学校的拒绝。校方认为,王宁踢球发生在午休时间,并不在学校的监护时限内,学校不应承担监护责任。
其他几名同学的家长认为,小孩子在一起踢球,受伤是难免的,王宁是自己不小心受伤的,别的孩子有什么过错。有家长还指出,在2002年前,王宁因其他事故导致右腿骨折,踢足球时所出现的骨折,恰在原来的伤处。这说明,王宁此次踢球受伤,是他的家长监护失职所致。
判决:踢球有危险,风险应自担
一审认为,踢球事故虽发生在学校,但该校学生并不住校而是走读,在学校午休时间,学生的一切活动,不应由学校承担监护责任。
经审理查明,王宁的同学小唐、小何、小谷,在踢球过程中没有对王宁进行伤害的故意或其他过错存在,不存在侵权行为。而且,王宁的家长明知他曾因事故已经骨折,应该管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不应让其参加激烈的运动。更不应该的是,王宁此次踢球骨折之后,他的家人又贻误治疗时机,造成最终需手术治疗,应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同时认为,按公平原则,王宁与其他同学午休时间一起玩足球,王宁摔倒造成骨折,其他球友应适当的给予医疗费赔偿,考虑到被告小唐、小何、小谷都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因学校同意给付王宁500元作为经济帮助,一审予以照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宁因伤所花去的医疗费用4500余元由学校给予赔偿500元,小唐等同学各自给予300元的赔偿。
王宁的家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中院二审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被上诉人小唐、小何、小谷不存在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审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评析:
体育活动中的“风险自负”
本案中,王宁自己在踢足球过程中不慎摔倒致伤,其伤害非被上诉人行为直接造成,竞技对手没有侵权行为,所以不存在侵权责任,这个问题的理解并无争议。但如果在体育运动中出现运动员过错自伤、相互伤害等行为,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依照体育活动中行为风险自负、风险自认理论,体育活动尤其是对抗性体育活动,如足球、篮球、排球等,一般均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受害人既然同意参与该体育活动,也就意味着当事人认识到此种潜在危险的存在,并同意接受符合该体育活动和惯例范围内可能的各种伤害,受害人的参与行为也表示其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该受害人的同意就构成免责事由。如果还要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就不符合公平原则了。
体育活动中因体育活动和惯例范围内的各种伤害行为,导致他人伤害而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已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习俗。参加体育运动的人,以及观看体育运动的人,都应该对体育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受到损害应当风险自担。此案所作出的这个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判决,看似不公平,但其实质是公平的。 (何书丰)
2005年07月21日08:33 来源: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学生处于青春期发育的阶段,心理发育不成熟,性格易暴易怒,因此,非常容易在学校内进行打架,斗殴,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学校校内打架受伤谁负主要责任,
【案情】董某和乐某均为某校的初中学生。某日上午,课间操结束后,董某和乐某在操场左侧花圃旁边的公共过道上玩耍,两人在抱、甩、推、拉嬉戏过程中,董某被花圃旁边废弃垃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