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应慎用“最终解释权”
导读:
核心提示:陪审团最终决定里贝克可获160000美元以作损害赔偿,还额外获得270万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虽然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但证明“最终解释权”并非属于“霸王条款”。
“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定金概不退还”、“财物遗失概不负责”、“消毒餐具收费”、“未选底片必须另外付费购买”……大到房产交易,小到街头打折,商家总会在名目繁多的条条框框中埋伏一笔:“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一旦交易发生纠纷,商家就会搬出这些“护身符”,而消费者多半只能忍气吞声。其实,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早被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消协判定为“霸王条款”。但是,貌似有权对“最终解释权”说“不”的消费者依然有苦难言,弱势的消费者依然PK不过强势的商家。
商品经济时代,人人都是市场主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家有“解释权”不可怕,商家的解释权也并非一律无效。但是,如果其解释只加重对方责任或者免除己方责任,自然是无效的,甚至还可能构成欺诈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相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决策就是欺诈,构成欺诈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强制性”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前一句所谓“通常的理解”即我们一般人的理解。后一句是“不利解释规则”。法律提倡经营者使用含义明确且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但如果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那就应采纳对经营者不利的解释,并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最终解释权”不是凶禽猛兽,在国外甚至还颇受消费者欢迎。正如旅美归国的张贻复先生刊登在《新民晚报》的文章所言,美国“餐馆人员对顾客表示的"sorry",不是停留在嘴巴上,而是体现在行动中。
美国“里贝克诉麦当劳咖啡烫伤案”是一宗著名的产品责任诉讼。79岁的斯特拉·里贝克不慎打翻热咖啡导致皮肤烧伤和轻微烫伤。里贝克诉至法院要求麦当劳赔偿,陪审团认为,虽热咖啡杯上写有警告字句,但字句不够大。陪审团最终决定里贝克可获160000美元以作损害赔偿,还额外获得270万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虽然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但证明“最终解释权”并非属于“霸王条款”。
消费市场纷繁复杂,消费陷阱无处不在,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推动者,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有什么样的市场。如果中国籍的“里贝克”像美国新墨西哥州籍的里贝克那样被咖啡烫伤,商家肯定会说“咖啡是用嘴喝的,不是往裤裆里泼的”。但在美国,商家只能“破财消灾”。所以,商家有没有“最终解释权”不是问题的根本,关键要看商家拿“最终解释权”干什么。当然,消费者也要有“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勇气和魄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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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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