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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超市铁架砸伤 超市赔偿医疗费1600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19:52:25 人浏览

导读:

一名小学生随父母到超市购物时,一根铁架突然坠落,将其砸伤。虽然工作人员陪同其就医并垫付了医药费,但受伤学生认为其仍需继续治疗修复伤疤,并为此将超市方告上法庭。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的90%,计1600余元。2010年10月30

  一名小学生随父母到超市购物时,一根铁架突然坠落,将其砸伤。虽然工作人员陪同其就医并垫付了医药费,但受伤学生认为其仍需继续治疗修复伤疤,并为此将超市方告上法庭。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的90%,计1600余元。

  2010年10月30日,本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微随父母到一家超市购物。正当小微和父母在超市内三楼电动车专卖区向售货员询问事情时,一根铁支架突然从天而降,将小微砸伤,血流不止。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陪同小微到医院就医,并垫付了医药费。但小微及其父母认为,小微需要继续治疗,修复伤疤,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方支付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间治疗费用2500余元;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计34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 万元;查询费30元。

  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事发时原告小微单独站在卖箱包柜架前,其父母不在场,不清楚铁架是如何坠落的,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侵害发生。因此,原告诉请后续治疗费不符合法定侵权赔偿范围,而医疗费等费用应有相应证据,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购物受伤系被告货架上铁架脱落所导致,属被告管理不善,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的医疗费、交通费。由于原告监护人当时不在原告身边,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故原告应适当承担一定责任。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发生,不予涉及。原告要求的营养费,因没有医院出具的有关其伤情需要营养的证明,故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伤情尚未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故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关于查询费系原告为主张其权益提交证明而发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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