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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强生继“含毒”后再爆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16:03:13 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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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初开始,继爆出其婴儿护肤用品“含毒”事件后,强生又因涉嫌商标侵权再陷纠纷。
“含毒”事件:强生“耍大牌”态度令消费者严重不满
2009年3月,一份来自美国一非营利消费者维权组织发布的检测报告指出,包括强生在内的等多家公司婴儿卫浴产品含有有毒致癌物质。消息一出,在国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一桩桩使用强生后的疑似病例浮出水面,消费者纷纷质疑强生品质是否如其广告宣传中标榜的那样“安全、纯净、温和”,是“因爱而生”还是“因癌而生”?
面对消费者对真相的期待,强生的回应态度令人失望:作为知名度和美誉度都很高的国际企业,强生仅快速启动了危机公关,其授权的公关公司给国内各知名媒体发去说明,称强生产品是“安全的,检测出的有毒物质含量均在安全范围之内”,并且“不会下架或召回相关产品”。而众多使用强生产品后的皮肤病患儿在与强生企业交涉时,遇到的是不变的说辞和冷淡的对待,维权过程十分艰难。这种漠视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态度令强生的广大消费者感到震惊和气愤。
真假“强生”:谁动了我的商标权?
不久前,美国强生公司在华子公司——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被控侵犯他人“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在全国性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万元。
此案一出,众人无不哗然:在全国铺天盖地宣传的“强生”竟然是冒牌货。震惊之外,众人不免疑惑:真正的“强生”商标权利人到底是谁?强生公司为什么要冒用别人的商标呢?
据悉,该案原告为西安强生药业有限公司,其早在 1986年6月15日就获准注册了第253176号商标“强生及图”商标,使用商品项目为 西药” ;2004年3月28日获准注册第3292202号“强生”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物、化学药物制剂、生化药品”等;200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第4125448号“强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等,前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在药品包装上使用“强生 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在公司名称上突出使用“强生”,在公司网站上使用“强生 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因爱而生 强生”、“强生儿童健康中心”、“强生泰诺”等宣传用语,以及在中央电视台等电视广告中进行类似使用的行为,被控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以“强生 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等名义推广“美林”、“泰诺”、“泰诺林”、“艾舒”等药品,多数父母在不了解市场上的各种儿童药品的情况下,在选择时无一例外是冲着“强生”的品牌去的。很明显,强生的号召力比起这些零散的商标名称来说,在吸引消费者购买时无疑是巨大的。这也是强生公司的宣传策略,但这一策略,却是以侵犯他人“强生”商标专用权为前提的。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十几年前,美国强生公司就试图撤销过原告的“强生”商标,最终被商标局维持了商标有效。换句话说,上海强生明知原告商标权利的存在,故意侵权。
对此,原告表示有些无奈;“强生”是其经营了二十多年的老品牌,在行业内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上海强生凭借其经济实力开展大规模的广告和营销活动,“强生”在消费者眼里,俨然已经是他们的商标,我们反而成为了侵权者,导致其无法利用“强生”商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损失难以估计。
事实上,象这种“反向混淆”的案件在这几年并不鲜见。反向混淆,尤其是颠覆性的混淆,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侵权者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和营销将他人的商标据为己有,权利人丧失对商标合法的市场独占性。如果放纵这种行为,无疑是纵容了有实力的大企业肆意侵夺小企业的商标,危害极大。像之前的“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百事可乐最终被判赔三百万。
目前,“强生”一案刚刚开庭完毕,双方都在等待进一步的审理结果。无论审理结果如何,也再次提醒消费者:小心品牌陷阱,越是广告包装出来的大品牌,越是要擦亮双眼,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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