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注射狂犬疫苗后死亡 防疫站担责三成

注射狂犬疫苗后死亡 防疫站担责三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07:57:47 人浏览

导读:

50多岁的男子杜某在深夜被狗咬伤面部后,于次日到当地防疫站打了狂犬疫苗,还未注射第四针便狂犬病发死亡。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经调查及双方质辩后,法院认定防疫站存在一定过失,遂依法判处其担责30%并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2600元。2007年10月18日夜,

  50多岁的男子杜某在深夜被狗咬伤面部后,于次日到当地防疫站打了狂犬疫苗,还未注射第四针便狂犬病发死亡。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经调查及双方质辩后,法院认定防疫站存在一定过失,遂依法判处其担责30%并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2600元。

  2007年10月18日夜,原告郭俊英的丈夫杜某被一只流浪狗咬伤头面部后出血,于次日8点半到卫辉市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并交费270元。杜某按防疫站要求,分四次在该处注射狂犬疫苗,却未加注免疫制剂。尚未来得及注射第四针,10月30日杜某突然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经新乡市第一附属医院诊治无效后死亡。出院诊断为狂犬病、次日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丈夫杜某被狗咬伤后于次日到防疫站就诊,并支付医疗费,双方已构成医患关系。但杜某第二天到防疫站注射疫苗,其间已隔数小时,并最终死于狂犬病,狗为狂犬病宿主无疑,杜某在受伤后是否及时处理不能查实,狂犬病又属不治之症,注射免疫制剂是否能阻却杜某死亡,及其死亡与被告接种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但作为防疫机构,对当事人的伤情判定,是否加注免疫制剂作告知,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杜某死亡的30%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