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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诉讼成本您算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05:52:41 人浏览

导读: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本是件好事,然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成本就是当事人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既包括为诉讼花费的时间、精力,还包括因为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案件受理费多提诉请多承担一半受理费2008年8月,老萧借给朋友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本是件好事,然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成本就是当事人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既包括为诉讼花费的时间、精力,还包括因为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案件受理费

  多提诉请 多承担一半受理费

  2008年8月,老萧借给朋友邹某160万元,当时对方承诺一年后先归还80万元,第二年再还剩余的80万元。出于信任,老萧借出了这笔钱,对方也写下一纸借条:“今借萧某某人民币160万元整,分批分期归还。借款人:邹某。”

  然而一年过去了,应该归还的第一笔80万元却不见踪影,多次索要未果后,老萧只得把朋友告到了法院,要求归还160万元。

  法庭上,双方对借款和当初就还款期所作的约定都没有异议。但邹某表示,第一期的80万元自己确实应当归还,而第二笔却还没有到还款期,请求法院不支持这部分的诉求。

  闻听此言,老萧立即请教了律师,果然这第二期的80万元在法律上是缺乏依据的,还没到期的债务,怎么能说别人违反约定没有归还呢。老萧马上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来的160万元改为了80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老萧借款80万元。

  但令老萧百思不解的是,法院明明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但案件受理费18010元却要“原、被告各半负担”。

  经法官解释后,老萧恍然大悟。原来,法院的案件受理费是按照他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来计算的,法院最后支持他的是其中的80万元,而另一半多提的“80万元”应当由他自己承担。如果他当初诉讼时只要求归还到期的80万元,那么现在也不会“莫名其妙”去承担另一半诉讼费了。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是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开庭调查、质证及最后裁决的。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预缴诉讼费。一般情况下,财产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受理费,诉讼标的越大,案件受理费也越高,通常由最终败诉方承担。但即使被告是败诉方,如果原告诉讼请求提得过高,而法院判决只支持了其中的一部分,那么超出部分可能就需要原告自行承担了。

  本案中的老萧就由于索债心切,一下子提出“160万元”的诉请,但其中的“80万元”属于不适当的诉讼请求,这部分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他也只能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老萧在咨询了律师之后变更了诉讼请求,但变更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按照此规定,减少诉讼请求应在开庭前或者法庭调查过程中提出,一旦调查终结再提,诉讼费就不能减少了。

  相关费用

  项目多多 也要计入成本

  诉讼前申请保全措施,诉讼中要求鉴定、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等,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当事人需要斟酌的成本。

  以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房屋标的来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价值能够达成一致,就无须评估。实际上在房价如此透明的情况下,只要参照同区域甚至同小区相似房屋的价格,这是不难确定的。业内人士表示:“多跑几家中介公司,甚至以卖房为名让中介上门看一看,房价自己就能估出来了。”

  但是很多人还是固执己见,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价值100万元以下评估费是5000元,101万至1000万部分再按照0.25%收取。

  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 诉讼费自担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从专业角度,律师可以给当事人许多有益的帮助,相应的,律师代理费也是诉讼过程中一笔不小的开支。

  在实践中,律师代理费数额一般根据案件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需要提醒的是,代理费有时候和诉讼费之间还有着微妙的关系。

  比如有些案件律师会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败诉不收代理费,一旦胜诉则按照标的的一定百分比分成。

  对很多当事人来说,败诉不用付代理费似乎是一种转移风险的好办法。但是业内人士也提醒当事人,“风险代理”并非毫无风险,因为诉讼费这部分成本仍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就整个案子来说,律师承担着败诉就拿不到代理费的风险,但在诉讼费部分,当事人仍然要自己承担风险。

  有些律师在“风险代理”的案件中,往往将诉讼标的提得很高,一旦胜诉分成也就多。即使在不是“风险代理”的案件中,一般也会根据标的大小确定律师费。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要求何种形式的赔偿都要有依据,因此当事人在确定诉讼标的时,要了解自己的依据何在,不能信口开河,或者为了出一口气而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

  另外,律师代理费通常也不包括律师的差旅费、材料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这部分支出也是需要当事人自己负担的。

  温馨提示

  精神损害赔偿 不是想赔就能赔

  气出了,亏也吃大了,老胡拿着判决书真有些哭笑不得。

  老胡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可几天后他一早去上班,公司人员却不让他进门,并口口声声称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明明已经到你这里上班了,怎么劳动关系说没就没了?”老胡大声质问。“你走吧,没有劳动关系就是没有劳动关系,合同已经解除了!”公司人员没好气地回答道。“没那么容易!你们太欺负人了!”老胡盛怒之下试图用脚顶开玻璃门强行进入。正当双方你推我挡之时,玻璃门承受不了两面的压力突然破碎,碎玻璃四处飞溅,老胡的右小腿因躲闪不及被玻璃碎屑划出了好几道伤口。老胡连忙赶到医院挂了急诊,医生给他缝了三针。受了皮肉之苦的老胡越想越生气,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老胡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高达4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老胡受伤完全是因为他自己推撞玻璃门造成的,而且伤势很轻,根本不需要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更谈不上精神损害,不同意老胡的赔偿要求。[page]

  而老胡却坚持认为,如果不是公司的蛮横无理,他的腿就不会受伤,公司必须全额支付他的各类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强行推门的老胡还是不让他进门的工作人员,在这起事件中都有过错,过错责任应由双方各半负担。由于老胡受伤并不严重,因此他索赔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只需赔偿老胡一半的医药费和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95.50元。而在2000多元案件受理费中,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只需承担50元,其余部分都要由老胡自己承担。他要回了“195.50元”,却得自己掏腰包付出近2000元的诉讼费,实在是得不偿失!想到当初自己“狮子大开口”,如今法院判决他承担的诉讼费远远超过了实际支持他的赔偿数额,老胡连连摇头,这口气出得成本太高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打官司要求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水涨船高,尤其是越来越多的人提出了高额“精神抚慰金”。但事实上,并非所有案件都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是所有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最终都能获得法院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界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样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在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合同纠纷,即法律上的“违约之诉”是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此外,如果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定要适当,不能漫天要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为例,如果法院最终判决5万元,那么这部分诉讼费的95%将由原告自行承担。

  另外要提醒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如果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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