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嬉闹致同学伤残 家长学校均担责
导读:
学生在课间嬉闹过程中,不注意安全,学校也没尽到监管责任,致使学生被绊倒摔伤。最终绊倒同学的学生及其家长、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7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校园伤害案件,学生家长与学校共同赔偿受害学生31000余元。(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据了解,万昊、饶亮、曹欣系南昌市某中学初三(9)班同学。2008年12月3日下午第三节课与第四节课课间,3人与班上同学一起玩耍。曹欣拿着化妆刷子刷本班男同学,万昊见此即跑开,快接近饶亮时,饶亮伸出一只脚,将万昊绊倒,致使万昊左肱骨髁上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万昊受伤后,就赔偿问题与对方家长及学校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3200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万昊在课间玩耍时不注意安全,致使被绊倒摔伤,对此事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被告饶亮、曹欣在课间不计后果玩耍嬉闹,造成原告万昊摔伤,其中被告饶亮的行为,与万昊的骨折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曹欣的行为,与万昊的骨折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饶亮、曹欣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南昌市某中学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负有预防、制止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义务,但学校在学生课间疏于监管,从而发生原告在学校受伤害事故,其应承担管理不够之责。据此,判决原告万昊各项损失3万余元,由被告饶亮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50%;被告曹欣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30%;被告南昌市某中学承担10%;原告万昊自己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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