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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你买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02:19:29 人浏览

导读:

一直想给自己买份保险,又是到网上查阅相关信息,又是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还不停向周围买了保险的朋友同事打听,忙得不亦乐乎。胡老师说:我今年42岁了,开始渐渐觉得精力不如前些年旺盛了,总觉得有点心慌,虽然在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可还是不踏实,踅摸着想着给

  一直想给自己买份保险,又是到网上查阅相关信息,又是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还不停向周围买了保险的朋友同事打听,忙得不亦乐乎。

  胡老师说:“我今年42岁了,开始渐渐觉得精力不如前些年旺盛了,总觉得有点心慌,虽然在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可还是不踏实,踅摸着想着给自己买份保险,有个大病什么的,也好有些底气,就算是用不上,将来也还可以给儿子留点。”胡老师一打听,和她抱同样想法的人还挺多。

  随着今年10月1日,新《保险法》的正式实施,赋予被保险人更多的权益,理赔难问题也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许多市民对保险的关注度和认知度也越来越高。

  时至今日,新《保险法》实施已两个多月,对我省保险企业发展和规范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新保险法又将如何维护保险消费知情权,能否阻断高投低赔状况……近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细数新法三大重要影响

  新《保险法》最大的变化即加大对客户利益的保护。保险专家指出,新法出台会对所有的保险产品产生影响,如保单的制定、理赔的时限等,社会广为关注的“不可抗辩条款”也是针对所有产品而言的。不过,影响最大的将是人身险中的健康险、新型人身险(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部分财产险和财产险延伸出的责任保险。

  健康险 加强核保管理新法增加“不可抗辩条款”,意味着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上,即使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应当赔付。对新法这样的解读,势必会增加部分投保人带病投保的侥幸心理。

  保险专家提醒,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的权益,对于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知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仍有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费等权利。如新法第16条其中一款就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新型人身险 严格风险提示新法要求保险公司尽到如实说明保险合同的义务,相对于投保人具有风险的“免责条款”应标注在保单等保险单证的显明位置,以防范保险营销人员误导销售。对于新型人身险(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客户至少在投保时可以了解其风险程度,因为新型人身险属投资型保险,收益具有不确定,投保风险最大。

  为了贯彻新法,保监会还发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规范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为了帮助投保人充分了解新型寿险产品,该《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新型寿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财险 受让人自动享权益投保财产转让后出险,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新法颁布前,此类保险理赔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新法的出台,财产受让人亦可享受保险保障权益了。新法第49条就已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小刚举例指出,对于过户车辆,新车主将自动承继原保单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自然不再对此保单具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不过,新法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依据新法,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专家提醒,因财产转让导致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保的财产转让后受让人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做出风险评估,维护客户利益。

  看青海保险

  近两年,保险行业在青海的认知度和关注度正在逐步提升。据青海保监局提供的数据:虽然和全国一样,青海保险业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进入新世纪以来最为严峻的形势,然而全省保险业总体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运行平稳效益提升

  今年1-10月,全省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5.58亿元,同比增长31.28%,增速位于全国第2位。月均增速34.02%,实现了平稳增长。其中,财产险市场保费收入6.82亿元,同比增长23.86%,增幅排名全国第14位;人身险市场实现保费收入8.76亿元,同比增长37.7%,全国排名第二。

  在效益上,相对于全国产险公司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总体情况,9月末青海产险公司实现利润总额822.49万元,实现承保利润671.24万元,承保利润率为1.41%,比全国高7.81个百分点。

  不过,与全国相比青海保险业发展的基础还比较薄弱,还存在保险业务发展不平衡,保险覆盖面不广,保险功能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保险市场体系尚不完善,保险产品结构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保险的需求还不相适应,保险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和经营不规范以及保险人才队伍建设滞后和人才流失同时并存,保险监管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在采访中,一位想投保的李嵘先生在听了保险营销人员的介绍后,一头雾水。他想投保的一份分红保险被宣传为:“专家理财,稳赚不赔”、“经济紧张,可暂缓缴费,保险依然有效,出事照赔……”,这让他很是疑惑,会有这么好的事,怕是玄。

  对此,青海保监局董丽娟介绍,像这种保险营销人员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以及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自2007年以来我省采取的各项监管措施效果逐步显现,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反映产险公司规范经营的主要指标逐步改善,车险、非车险实施“见费出单”初见成效,寿险公司销售行为逐步规范,销售误导、营销员卖单、脱落率高、银邮代理渠道业务贴费等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业务数据真实性明显提高,航意险市场恶性手续费竞争现象得到遏制,打击“三假”工作稳步推进,被保险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落实新法保障权益

  新《保险法》在阻断高投低赔和保障投保人权益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为真正体现新法的立法主旨,青海保监局根据我省实际采取新举措,切实维护保险消费知情权,妥善处理各类信访投诉,加大市场规范工作力度,加强行业诚信文化建设。[page]

  据了解,青海保监局在机动车辆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新型人寿保险、小额人身保险、银邮兼业代理等重点业务领域,督促保险经营机构通过投保提示,将保险知识、投保注意事项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引导消费者理性购买保险产品,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力度;要求保险公司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要求保险机构在每月第二周的周三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接待、处理投诉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如销售误导、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重点加以解决;在全省范围内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意识、保险消费能力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倡导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

  购买保险难在哪里

  随着我省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保险产品开始成为人们消费的新增长点。特别是新《保险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保不赔”或者“理赔拖延”等投保人最担心的问题,强调了对保险合约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的权益保护,对于老百姓来说绝对是好消息,必将会推动我省保险事业的发展。然而,保险产品毕竟是十分复杂的金融产品,保险的投保和理赔过程又是十分专业的过程,一般老百姓即使有所了解,但运用在具体情况复杂的实务操作中,也难免力不从心。

  难点一:选择适合自己的

  从上千种保险产品中如何选择最合适自己的,往往使消费者感到无所适从和难以取舍。

  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产品种类、服务的成熟度与发达市场还有一定差距,选择性存在一定的局限,买不到令自己满意的好产品;另一方面就是,不同公司产品的利益与服务包括价格都有很大差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以及保险产品的较强的专业性,使人难以分辨选择买到最合适的产品。

  刚刚买了某保险公司一份人身风险、医疗重疾及投资分红组合型保险产品的吴女士拿着厚达84页的保险合同依然说不清楚、看不明白,只是觉着应该买份保险,就听了朋友介绍和保险公司营销员推荐。吴女士笑称,自己咋说也是个文化人,都看不懂,恐怕能看懂的人不会多。

  说起保险公司营销员,在采访中,有一些消费者持不信任态度,认为他们推荐保险产品时会言过其实,有夸大、虚假和误导成分。

  对此,青海保监局新闻发言人董丽娟说,青海保监局一直在行业内力推保单的通俗化,加大保险知识宣传,帮助消费者理解保险,倡导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对于复杂的保险产品不允许兼业代理;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帮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不符合自己的购买意愿,可以选择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坚决打击欺诈、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职业道德、侵害行业利益、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同时董丽娟也认为,未来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发展,保险经纪人根据被保险人职业、收入、风险状况制定不同保险规划应该是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难点二:“理赔难”尚待破局

  长期以来,在保险市场上流传着这么一句话“投保容易,理赔难”,这反映了过去我国保险业相关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对保险公司的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再加上保险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理赔难”一直是困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顽疾”所在。

  新《保险法》实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就能确保投保人的权益了吗?理赔难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吗?投保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

  新《保险法》有关条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此,中国平安财险公司青海分公司客户营业部王小刚介绍,此次新法修订的保险法主要对报案时效、索赔资料受理、理赔时效、拒赔案件处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利益、责任险赔付、格式条款、解除合同做出来更严格的规定,对保险业展业、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保险理赔方面,青海平保公司在同业中走得比较领先。他们今年年初就规定机动车险在万元以下的,只要资料齐全,3天赔付。

  同时青海保监局从今年2月份,就开始要求保险机构理赔时要一次性告知需要的材料,从提供全部材料后的30天内完成赔付。

  不过据此认定“理赔难”问题已得到解决为时尚早。毕竟在理赔中消费者仍然要凭借一己之力与保险公司打交道,投保人作为个人与保险公司相比在理赔中处于天然弱势,对此,保险业内人士指出,未来投保人借助经纪渠道维权理赔,也许会成为趋势。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理赔中并非具有充足依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往往各有立场和道理。如果投保人以个人力量与保险公司交涉,即使闹上法庭也未必有结果,甚至保险公司因其在专业性和实力上的优势可能更容易胜诉。而通过经纪公司交涉则让投保人获得了“谈判筹码”,因为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重要销售渠道,处理着大量的保单和客户,单一理赔争议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在整个渠道中的企业形象,甚至影响其未来销售,所以更容易通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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