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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调解赔付减轻了诉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00:59:13 人浏览

导读:

当张律师手持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时,作为代理人的他很难相信会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以往他代理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中,保险公司只要求法院判决,是不同意调解的。近日,元宝山区法院依法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调解,保险公

  当张律师手持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时,作为代理人的他很难相信会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以往他代理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中,保险公司只要求法院判决,是不同意调解的。

  近日,元宝山区法院依法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调解,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2500元,于12月15日前付清。今年5月22日,王某乘坐的农用三轮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王某受伤,住院19天,花医疗费近3000元。经交警大队认定,大货车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王某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协议顺利签字,这得益于法院通过多次协调保险公司为化解赔付难所做的努力。

  近年来,元宝山区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发现,涉及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许多保险公司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致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很难解决。经过调解达成协议解决的纠纷,调解率很低,对涉及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往往作出判决。而作出判决后,负有义务的保险公司又不积极履行赔付义务,不能及时保护交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不愿调解的问题,法院结合今年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经过调研后,决定与保险公司共同研究探讨。9月25日,法院与大地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都邦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等驻区6家保险公司召开专题研讨会,就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方面以调解方式结案达成一致意见。

  意见要求:对参保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或无责任的,应当以调解方式结案;参保的机动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主次责任或对等责任,保险公司对责任认定无异议的,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保险公司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依法举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处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对伤者用药不区分甲乙丙类,如保险公司对伤者的用药情况有异议的,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对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

  以上做法改变了以往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只要求法院判决、不同意调解的现状,也是元宝山区法院进一步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又一举措,研讨会达到了预期效果。在最近的一个月里,涉及保险公司的6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全部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受害人共获得赔偿90余万元,为法院和谐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办法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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