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求精神损害赔偿被驳
导读:
仅凭一张两女子的合影照就认为有第三者,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要求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害费。12月9日,金乡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驳回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原告李敏(化名)与被告张刚(化名)系邻村村名,2005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9月生一女。2009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一起之下回娘家居住,之后经多人劝说两人没有和好,原告就一直在娘家居住。2009年9月,原告又将其嫁妆从夫家拉走。
同年10月,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认为被告有第三者,给其造成损害,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称其无收入,经济困难,无地方居住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款20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张有两个女子合影的照片为证,指认其中一个是被告的第三者,给其精神造成损害。被告同意离婚,并抚养孩子,但否认有第三者,并对该项证据提出了异议,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失费及经济帮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应予准许。对婚生女,原告要求被告抚养,被告愿意抚养,并不要求原告负担抚养费,法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及经济帮助款,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确有第三者且有给付能力,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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