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撞 车主上诉索赔贬值费
导读:
新车的车门被撞毁,尽管肇事方赔了车门的钱,但受害者依旧不肯罢休,还要求索赔车辆贬值损失。那么,这项索赔请求有没有道理,能不能得到支持呢?
2009年5月3日下午1时许,华丰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辆货车沿合肥市砀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砀山路与四里河路交叉口时,由于未能及时刹车,撞上一辆正在等红灯的商务车。该商务车是王某2009年4月1日刚买的新车。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华丰公司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肇事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王某商务车进行了查勘并作出报告,确定王某车辆损失为10758元。事后王某将车辆送到合肥某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花去维修费1万多元,保险公司为王某支付了维修费用10758元。
事情到这还没了结。王某认为刚买的新车无缘无故被别人给撞坏,功能和价值必定会受到影响,尽管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车辆维修费,王某还是认为自己的爱车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2009年6月15日,王某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自己车辆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结果认定车辆贬值损失为12000元。于是王某对华丰公司及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12000元车辆贬值损失。
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新买商务车被撞,华丰公司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华丰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华丰公司对王某车辆的直接损失应当负责赔偿。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财产受到损害,赔偿仅针对其直接财产损失,而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王某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12000元为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且保险条款有约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法院对王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车辆贬值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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