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停车场内宝马被砸
导读:
如今,开车的朋友越来越多,开车出门,就必然涉及到停车问题。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如果有损毁,应该谁来赔偿?一旦发生纠纷,由谁来负责举证?日前,崇文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停车而引发的保管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收费停车场赔偿原告赵先生宝马车的修理费用一万余元。
宝马车被砸收费停车场赔偿
赵先生将其所有的一辆宝马车停放在被告管理的某收费停车场内。当原告取车后正要驶出停车场时,突然从天而降一块大石头,将赵先生的爱车天窗砸坏。赵先生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但停车场方面并不认为这是自己的过错,故而坚持不赔。于是,赵先生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将该停车场诉至崇文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构成场地租赁合同,不构成保管合同,故被告对于该场地内财物的损毁不负责任。且原告的车辆是被从空中落下的石头砸坏,被告对此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停车场,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消费者的停车费用,并向其出具停车凭证,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至于车辆被坠落的石头砸损,经实地调查及向派出所调取证据,该种事件已经发生多起,停车场理应予以重视而没有重视。现再次发生事故,说明被告没有尽到谨慎保管的义务,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车场赔偿原告赵先生的实际损失,即车辆修理费12177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缴费后停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此案中,停车场方面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就是其与车主之间形成的是场地租赁合同,而非保管合同。事实上,在国内已有的判例中,的确有法院将此种法律关系认定为场地租赁合同。
这两种合同的区别在于:一、保管合同是践行合同,而场地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践行合同的成立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的,而诺成合同的成立,只需双方当事人表示一致即可。假如缴费停车是一种场地租赁合同,那么车主只需要对停车场说:“我要将车停在这里。”如果停车场表示同意,双方的合同就成立了。然而,根据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如果车主没有开车过来,并将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即将车辆交付于停车场,双方的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显而易见,车主与收费停车场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场地租赁合同关系。
二、租赁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即要求书面合同的形式。而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保管人一般向委托人签发领取保管物的凭证即可。显然,当我们停车的时候,是不可能与停车场经过一番讨论,然后定下书面的合同条款,签上双方的大名。所以,停车行为更符合保管合同的特点。
此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车主普遍认为自己与停车场之间形成的是保管合同的关系。虽然车主可能并不了解这两种合同的区别,但是都认为自己交了钱,将车停在停车场,那么停车场就得保证该车辆在取回的时候完好如初。也就是说,车主负有缴纳保管费用的义务,而停车场负有谨慎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对于标的物的损毁灭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正是保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种停车场保管义务有差异
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停车场主要有三种:一是社会公益停车场,也称社会停车场、公用停车场。这种停车场,不管是来自哪里的车辆,均可入内停放,大多分布于城市商业区、城市主要干道出入口及过境车辆需求集中的地方。在这种停车场,停车是免费的,所以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一旦发生车辆的损毁灭失,只能由车主自行承担后果。
二是消费场所配建的停车场,通常是指大型娱乐场所、商场、超市等消费场所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主要为来此消费的人提供泊车服务。
一般情况下,在这里停车不需另外缴费,但它并不属于公益免费的停车场。实际上,停车费用已经包含在消费之中,即使消费者并没有消费。而且由于停车场的配备对于该营利场所的评级等方面也发挥作用,所以这种停车场实际上是消费场所经营的一部分,对于消费者的车辆及其它财物负有保管的义务。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因为该类停车场一般不收取费用,因而也就没有停车凭证,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很难维权,所以在停车后、离开前,一定要尽量索要凭证。此建议同样适用于那些停车时没有凭证、取车时再缴费的停车场,因为当您取车时发现问题,就为时已晚了。
三是收费停车场,包括限时收费停车场和收费停车场。限时收费停车场是指在限时的基础上,辅以收费的停车场所。收费停车场是指无论停泊时间长短,均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所。收费停车场以营利为目的,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停车费单据有利于法庭举证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市民停车时,如果发生车辆损毁灭失等意外事故,车主需要证明自己停车的事实、车辆原本状态的事实、已经缴纳停车费的事实。而停车场需要就自己没有故意及过失导致车辆受损而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车主来讲,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后,一定要保管好停车费单据,这是证明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的最有效的证据。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损坏,最好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察,对车辆损坏情况会有比较详细的记载,这将成为以后诉讼至关重要的证据,也避免由于证据不足,导致双方扯皮情况的发生。
另外,关于车辆内财物损失的问题,需区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在停车时,双方认同财物的存在及数量等情况,停车场同意保管,并出示了相关凭证,停车场则负有保管整辆汽车及车内财物的义务,一旦发生损失,车主可以请求停车场赔偿;如果车主并没有告知停车场相关财物的存在,虽然依据保管合同的原理,停车场仍然对整辆车及其内财物负有保管义务,但是一旦发生了损失,车主需要对相关财物的存在及状况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法官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因为车主对此将很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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