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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撞”死骑车人 谁是受害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20:03:39 人浏览

导读:

行人撞死骑车人案二审双方就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展开激辩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本报讯(记者陈霞)杨林过马路时被自行车撞倒,所幸只是受了一些皮外伤,而骑自行车的张磊却在倒地后昏迷不醒,5天后不幸死亡。随后,张磊的父母以杨林占道错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

  行人“撞”死骑车人案二审

  双方就“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展开激辩 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本报讯(记者陈霞)杨某过马路时被自行车撞倒,所幸只是受了一些皮外伤,而骑自行车的张磊却在倒地后昏迷不醒,5天后不幸死亡。随后,张磊的父母以杨某占道错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杨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一审宣判后,杨某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11月16日,兰州中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就“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展开激辩。法庭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

  在当天的庭审中,杨某没有出庭,她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杨某的代理人认为,杨某站在非机动车道处于静止状态,被处在高速运动状态的张磊撞了,杨某也是受害人,为什么被撞还要当被告。而且责任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不清,致使杨某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并驳回张磊父亲张建堂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建堂夫妇在法庭上痛不欲生,他们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张磊昏迷不醒,而受轻伤的杨某在头脑清醒的情况下不打电话报警,导致现场证据丢失。事发后在交警部门签的不追究杨某责任的协议,是考虑到如果没有死亡证明,殡仪馆不火化尸体,送葬的亲朋好友呆在山上怎么办,所以才无奈地签了个违心的协议,所以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张磊占道和行驶方向正确,杨某在过马路时没有走到斑马线上,而是站在自行车道上,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请求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17日下午5时20分,张磊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西固区人民医院大门口东侧时,与正在准备过马路的杨某相撞,骑车的张磊摔倒后头部重重碰在地上,昏迷不醒,而杨某只是受了一些小伤。张磊被送往医院经过5天抢救后,终因重度颅脑损伤呼吸衰竭死亡。

  7月22日,张磊的遗体被送往殡仪馆火化,殡仪馆提出张磊是非正常死亡,没有交警部门的证明不能火化。张磊父亲张建堂随后从交警部门获悉,事故发生后,杨某并没有报警。经交警部门质询,张建堂和杨某当场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一致不要求西固交警大队立案调查,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以后双方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和要求对方赔偿任何损失”,协议签好后,交警部门出具了张磊的死亡证明。2008年7月30日,西固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没有责任。张磊的父亲张建堂对此不服,提出申诉。2009年5月西固交警大队重新出具了认定书,认定以“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及时报警,导致现场证据灭失,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经过,当事人可以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张建堂夫妇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西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磊在骑车行驶中所占道和方向是正确的,而杨某站立于非机动车道路面上由南向北穿行,没有站在斑马线上,杨某占道错误,而且事故发生后,杨某被撞但意识清楚,没有报警也没有保护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判决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23万元的40%,并向张建堂夫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某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本报记者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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