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丢患者病历 医院被判担责
导读:
邱某诉卫生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裕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卫生院承担80%主要责任。宣判后,卫生院不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上诉。日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卫生院承担60%的主要责任。
事件回放:2002年2月,邱某到卫生院进行产前检查,卫生院告知邱某需做剖腹产。3月7日,邱某因孕40周头盆不称在卫生院做剖腹产手术。卫生院安排非本单位医务人员徐医师(其他医院医师)施行手术。术后,邱某子宫收缩乏力,出血不止。卫生院告知邱某夫妇其子宫需被切除,并安排徐医师实施了子宫全次切除术。邱某住院9天后出院。2006年3月,邱某外出打工需复印病历。同年9月,邱某到卫生院调取病历时,被告知病历已丢失。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卫生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卫生院应承担举证责任。邱某身体受到伤害与其自身体质有一定的关系,其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卫生院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赔偿邱某各项损失28000元。邱某于2002年3月知道子宫被切除但并不知道权利是否被侵害,邱某在调取病历时知道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要求调取病历时计算,故对被告“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点评:医院本应该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怎么能将患者的病历大意丢失呢?耽误了患者的工作不说,医院的医疗行为也已经存在了侵权行为,作为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必将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六安新闻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自己左右腿长度相差6厘米,患者丁先生将北京朝阳医院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5日终审判决:医院赔偿丁先生医疗费、精神
2007年8月16日,原告小美(化名)因怀孕37周到被告某私立医院作例行产前检查,B超显示系右枕后位晚期单活胎妊娠。下午小美即行剖宫产术娩出一活女婴,但术后却因
医院病历不实被判赔偿损失近日,江西省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院因病历不实,被判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5月的一天傍晚,郑大爷外出散步,下楼时不慎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