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有过错 医院就得赔偿
导读:
学生行医致人死亡 北大第一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新闻回放
北大医学女教授熊某在北大第一医院手术后第7天死亡,近日,该事件在《央视经济半小时》首次曝光后,引发了各媒体的关注。昨天,本案二审开庭。
熊某去世时49岁,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心血管研究所任研究员。熊某的丈夫王某称,负责观察、诊疗、抢救的主治医生叫段某、于某和肖某,最后的死亡证明也是于某开的。这三人都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此外,北大第一医院对病历修改了不下10处。
院方对学生行医没有否认,强调病人死于术后并发症肺栓塞,医院无需承担责任。
今年7月1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北大第一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熊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对此,北大第一医院承担全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要求北大第一医院赔偿王某及其岳母共计70多万元的损失。其中,医疗费4.2万元,死亡赔偿金49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王某及其岳母各10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王某认为,判决并未将“非法行医”、“病历造假”等违法内容列入。北大第一医院则认为,判决所依据的司法鉴定并不专业,并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法律看点
1.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医院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2.是否认定非法行医罪,影响医院对病人家属的赔偿数额吗?
律师解读
医院赔偿 前提是有过错
市律协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李洪奇律师解释,根据民法原理,确定赔偿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因此,病人在诊疗或者抢救过程中死亡,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即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失误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定。
比如临床实习生未在指导医生的指导监督下参与治疗,就明显地违反了卫生部的规定。
卫生部在今年1月实施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规定》指出:“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确定过错 病人可走两步
一般情况下,病人对医院的治疗有异议的时候,是不能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哪些过错的,因此可以从两个方面进一步确定。
第一,向卫生局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明确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和过错的大小,也就是说要承担多少责任。这种责任分为四个程度:全责(100%)、主要责任(70%-50%)、次要责任(50%-30%)、轻微责任(30%-10%)。
法院是根据医院的责任程度来判定赔偿数额的,医院的责任越大,赔偿越多。
此外,医疗事故鉴定的第二个作用就是明确事故等级,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四级10等,通常等级越高医院赔偿越多,但主要还是要看医院的责任大小。
第二,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定医院是否有过错和责任大小。在起诉后,法院如果觉得有必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就可以依职权提出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 不是唯一选择
李洪奇律师称,如果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当事人还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主要确定损害程度和双方责任,如果司法鉴定确定医院有过错,则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提出司法鉴定。
依据司法鉴定获赔的数额往往高于依据医疗事故鉴定获赔的数额,因此申请司法鉴定能更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延伸阅读
学生在医院实习不算非法行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孙平教师解释,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其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可以自己挂牌行医,也可以是挂靠其他单位行医等。学生参加医院的医疗活动,具有学习和社会实践性质,而不具有非法行医的故意和牟利的目的,因此不属于非法行医。
是否非法行医对赔偿数额没意义
李洪奇律师解释,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在本案中,追究实习生是否非法行医只能得出医院是否有过错的结论,而对于赔偿数额没有实际意义。
现在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医院有过错,并且对致死教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当事人是否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与民事赔偿数额没有必然联系。
律师提醒
发生纠纷注意留证
李洪奇律师提醒,如果认为医院在诊疗或者抢救过程中有过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以保存证据。
1.要求复印病历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同时要求医院封存病历。
2.留存有争议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3.保留治疗单据、药品清单。
4.确定医生和护士的姓名、职称、资质等。
5.留下同室病友的联系方式(病友可以证实自己有无护理等情况)。
本版撰文/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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