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摩托被撞伤 谁赔?
导读:
2008年12月31日,杨某驾驶粤SX4745小车,从大竹县乌木镇往周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大竹县竹周公路12KM+100M时,与李某驾驶的川SD6462两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导致双车受损和李某摩托车上乘坐的黄某右小腿骨折,治疗终结以后经伤残等级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三方对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无异议。
但在善后赔偿上,三方分歧过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经三方申请,大竹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办公室于9月14日组织三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现场,调解办公室干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就交强险有责赔付原则、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讲解,并对三方的分歧依法进行了分析。
通过调解,达成了赔偿黄某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7项损失68689.78元,先由粤SX4745小车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由粤SX4745小车方承担70%,川SD6462两轮摩托车方承担30%的协议。
胡书志 特约记者 王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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