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工地被打死雇主判赔17万元
导读:
□记者 何中有 通讯员 王春生
东方今报焦作讯 焦作一退休职工替在建小区看护工地时,因为琐事,被工地的另一看护人打死。昨天,记者从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雇主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60678.70元、丧葬费10467.50元。
1942年出生的杨某,是焦作市链条厂退休职工,2007年8月,经人介绍到焦作市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小区照看工地。1971年出生的耿某也在看护工地。因工作琐事,耿某对杨某一直心存不满。
2008年6月7日17时许,耿某因怀疑杨某将其看护的楼道房门锁盗走,在小区建筑工地32号楼前,趁杨某不备持木棍朝其头部猛击,将杨某打倒在地,最终致杨某死亡。约半个小时后,耿某在家中被警方带走。
2009年5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9月,杨某的家人将这家建筑公司诉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死亡赔偿金160678.70元;丧葬费10467.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建筑公司负责看护工地,与其形成了雇佣关系,杨某是在看护工地时被耿某用木棍打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而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建筑公司不存在过错,且耿某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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