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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工地被打死雇主判赔17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17:36:55 人浏览

导读:

□记者何中有通讯员王春生东方今报焦作讯焦作一退休职工替在建小区看护工地时,因为琐事,被工地的另一看护人打死。昨天,记者从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雇主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60678.70元、丧葬费10467.50元。1942年出生的杨某,是焦作

  □记者 何中有 通讯员 王春生

  东方今报焦作讯 焦作一退休职工替在建小区看护工地时,因为琐事,被工地的另一看护人打死。昨天,记者从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雇主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60678.70元、丧葬费10467.50元。

  1942年出生的杨某,是焦作市链条厂退休职工,2007年8月,经人介绍到焦作市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小区照看工地。1971年出生的耿某也在看护工地。因工作琐事,耿某对杨某一直心存不满。

  2008年6月7日17时许,耿某因怀疑杨某将其看护的楼道房门锁盗走,在小区建筑工地32号楼前,趁杨某不备持木棍朝其头部猛击,将杨某打倒在地,最终致杨某死亡。约半个小时后,耿某在家中被警方带走。

  2009年5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9月,杨某的家人将这家建筑公司诉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死亡赔偿金160678.70元;丧葬费10467.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建筑公司负责看护工地,与其形成了雇佣关系,杨某是在看护工地时被耿某用木棍打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而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建筑公司不存在过错,且耿某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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