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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急跳墙伤玩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16:33:58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江永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谅解言和。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9日下午,原告朱顺兴(小学生)在李美花家门口玩时,不小心跌倒在被告何燕春所饲养的狗身上,被狗咬伤。原告朱顺兴受

  近日,江永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谅解言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9日下午,原告朱某(小学生)在李某花家门口玩时,不小心跌倒在被告何某春所饲养的狗身上,被狗咬伤。原告朱某受伤后,被告何某春即时把原告朱某送到回龙圩职工医院就诊,回龙圩职工医院医生帮原告朱某清洗止血后,认为伤势严重,建议到江永县人民医院就诊。原告朱某母亲和被告何某春租车到江永县卫生防疫站给原告朱某打了狂犬疫苗,然后到江永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朱某在江永县人民医院住院8天,共花医疗费1446.70元。被告当时付医疗费300元,其他费用拒绝支付。因此,原告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何某春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美容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580.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被被告何某春的狗咬是事实,何某春对自家的狗没有采取安全的方式进行饲养,对本案负有一定责任;同时,原告朱某因自身原因跌倒在被告何某春所饲养的狗身上,被狗咬伤,在这一事件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主审法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组织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进行调解,依法据理、耐心细致进行说服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了由被告何某春除已支付给原告朱某300元外,再赔偿原告朱某600元,其他费用由原告朱某法定代理人承担的调解协议。(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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