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意外伤害 园方责任几何
导读:
大多数人认为,幼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将幼儿送到幼儿园,监护责任就转移到幼儿园,一旦幼儿发生意外伤害,幼儿园想当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实并非如此。
【案情回放】 前不久,6岁的小刚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从攀爬网上摔下,导致左尺骨和左桡骨骨折,不得不在烟台山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6000多元。
事发后,幼儿园全额垫付了医疗费6000余元及陪护费、营养费3000元。经鉴定,小刚左肘部损伤分别构成9级、10级伤残。小刚的父母认为,因为这次意外受伤,孩子的未来发展蒙上一层阴影,园方仅支付医疗费用远不足以弥补损失,要求园方支付残疾赔偿金68000元。幼儿园则认为,小刚的伤情现已痊愈,根本不会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其父母索取将近7万元的残疾赔偿金根本没有道理。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庭审结果】
法院认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依法对在其园内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小刚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因使用园方提供的游艺设施玩耍时受伤,这一事实清楚。事发时,小刚年龄尚幼,无法对玩耍活动中的危险性作出正确的预知和及时的判断,而园方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对此应依法承担主要责任。
考虑到小刚受伤后,园方积极进行了救治,并全额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小刚虽因伤致残,但伤残等级较轻,且恢复良好,故园方对小刚的伤残赔偿金应酌情予以赔偿。
法院据此判决:幼儿园赔偿小刚残疾赔偿金35000元。宣判后,小刚的父母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可知,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所负有的并非监护责任,对在园幼儿发生的伤害事故亦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当然的全部赔偿责任。
市中院主审法官认为,未成年人由于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其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危险源。这也正是无论幼儿园如何尽善自己的监管措施,均无法完全杜绝幼儿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所在。幼儿园只能承担因自己一般过失而产生的责任,而不承担因危险源因素所产生的责任。小刚的父母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不符,于理不合。
最终,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张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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