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钉打裂骨头 医院赔偿患者
导读: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患者陈女士因在治疗左腿股骨骨折时,骨头被钢钉打裂,导致两次手术均未成功。法院认定,涉案第二军医大学附属的一家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4000余元。判决还对善后作出安排,关于原告第三次手术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几年前,陈女士因跌倒损伤住进这家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医生采用钢钉固定法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陈女士发觉左髋部剧痛,拍片发现患部骨头已移位。陈女士经反复打听后得知,医生在手术中将三根钢钉打在一个部位,把股骨头打穿打裂,这才造成骨头移位。她又一次住进这家医院作第二次手术,但手术仍未成功。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一个区级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陈女士不服,提出再次鉴定,鉴定认为:该医疗争议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再次鉴定结论作出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上海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法院予以采信。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过错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海峡都市报12月4日讯(见习记者施建华/文本网记者张超晖/图)小叶手指骨折后,医生给他植入了两枚钢钉。两个多月后,他回医院开刀取钢钉,原本以为手术很成功,可他再
9月25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丰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唐光明8822.20元。法院查明,2003年8月30日,原告唐光明因左小腿不慎被砸伤而到被告医院检查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