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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鱼水:网络侵权案激增带来新挑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12:18:37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海淀区处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前沿阵地。长期以来,该区的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数量多,新类型案件也层出不穷。于是成就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中国知识产权第一庭的美誉。近日,记者就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问题专访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

 北京海淀区处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前沿阵地。长期以来,该区的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数量多,新类型案件也层出不穷。于是成就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中国知识产权第一庭”的美誉。近日,记者就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问题专访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

  网络成侵犯知识产权主要途径

  记者:近两年,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数量上有什么特点?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比例有多大?

  宋鱼水(以下简称宋):近几年来,法院受理的各种类型网络侵犯著作权案增长幅度较大。



去年,北京市法院受理的著作权一审案件1915件,其中涉及网络的有792件,占41.4%。今年仅上半年,全市受理的著作权案件1743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1304件,占75%。截至今年8月,海淀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共有1079件,其中涉及网络的有847件,占78.5%。这些案件中的绝大部分都是侵权类案件。

  记者:这两年这类案件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增幅呢?

  宋:这一方面是海淀区的区域特点所致。海淀区处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前沿阵地,知识产权纠纷较多;另一方面,传统的侵权盗版打击已见成效,但网络的迅速发展使侵权盗版问题有了新的空间和途径,权利人纷纷进行网络维权,造成涉及网络的案件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

  记者:数字图书馆侵权、电子地图被盗用等新型网络侵权,取代传统的文字抄袭、剽窃,日渐成为关注的焦点,那么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有哪些常见的类型?

  宋:按照侵权方式来分,常见的侵权案件类型主要有:1、网站侵权播放他人作品的案件,作品包括图片、文字、歌曲、电影电视剧等。近两年,一些视频分享网站,如悠视网、酷6网等因为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而频繁被诉。2、数字图书馆侵权的案件;3、网吧局域网侵权播放电影电视剧的案件;4、其他新类型案件。如GPS卫星导航仪中盗版使用他人的电子地图,同业竞争者盗版他人网站网页设计、图书封面设计、产品宣传册等。

  记者:能具体谈谈数字图书馆案件吗?

  宋:2002年,陈兴良诉国家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是我国首例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近年来,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不断攀升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特别是今年上半年海淀法院受理的500余硕士、博士起诉万方数据公司以及30余硕士、博士起诉同方知网公司案件,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正在联合多方力量进行调研。

  网络侵权治理的瓶颈

  记者:网络在带给大家便利的同时,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侵权盗版的情况呢?

  宋:这主要是有几方面原因:一是技术的发展使作品传播方式发生变化,更容易被侵权盗版。如今,几乎任何作品都可用二进制数字编码表现出来,由计算机进行处理、存储并通过互联网传输。这些数字产品具有无形磨损性、可变性和易复制性,所以对用户而言,使用侵权产品与正版产品可能区别不大,且大多数数字产品经久耐用。对制作网络产品的商家而言,使用侵权产品能降低经营成本。

  二是文化层面的原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利意识相对淡漠,也缺少知识就是生产力、就是效益、就是金钱的意识。这也多少影响了人们的消费心态,人们在潜意识里对得到有形物所作的付出心安理得,但在获取抽象物时,哪怕付出不多却也不太情愿。

  三是国内法制尚不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尚未形成完美的合力,导致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法律理解产生很多分歧,经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难以达成法律共识。由于部分案件标的小,外地的当事人又居多,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维权成本高。

  记者:据资料显示,每年都有不少纠纷无法立案,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对原告有什么要求?是不是权益受到侵害的人都是适格原告?

  宋:原告是否适格是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由于网络中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不易识别,作者署名又比较随意(常常是笔名),因而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这就是“如何证明我就是我”的问题。

  记者:对于原告有“适不适格”的要求,那么对于侵权者的认定有什么要求呢?

  宋: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如何确定被告是否是实际侵权人也有困难,即“如何证明他就是他”。就被告的适格问题而言,由于主页、邮箱等注册只需填写相应表格即可,其中许多内容是可以虚构的,确定侵权人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困难。

  记者:与传统的侵权盗版案件相比较,涉案网络的案件在审理中除了原被告适格的问题外,还有什么棘手的问题?

  宋:总的来说是案件类型比较复杂。不仅包括文字、影视、摄影作品等纠纷,还涉及数字图书馆、搜索引擎或链接、提供存储空间等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而且较多的新技术也给审判带来了挑战。

  记者:对于一些涉及到不断创新的网络技术问题的案件,可能法律规定永远是滞后的,怎么解决呢?

  宋: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虽然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法律对于一些基本的网络权利和问题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如对于网络链接、搜索、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以及实践中不断涌现的网络新型权利等缺乏明确、及时的规定。尤其是部分案件涉及网络技术问题,如本院去年审理的360安全卫士关于“恶意软件”的案件,通常文科出身的法官需要进行有关知识的补课,审理难度较大。

  当然,法律的滞后性问题确实值得关注,在经济、技术发展的迅速发展确实需要有序的规则,审判案件也需要这种有序规则的支持。这种支持是各方面的,我们正在经历这个过程,如果有了全面的支持,一定会更好地解决滞后问题。[page]

  记者:据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大量案件的主要被告都在外地,这对审判工作是否也会造成影响?

  宋: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些案件原告起诉多个被告,与海淀区有关的被告只是销售商,这种拉管辖的案件确实给日常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但当事人也有其特殊性。比如,我们在审查一起案件时,认为主要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不在我院,曾试图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当事人非常有意见,他举出的理由是,从外地到北京,先找了律师,如果不在北京立案,还要去另外一个异地法院,这意味着其还要承担本人再次增加的费用及该律师的差旅费等费用,这些费用足以让其对诉讼望而却步。此外,案件受理多的法院和少的法院经验不一样,也是其考虑的因素。总之,问题是比较复杂的,解决起来有很多难度。对法院工作而言,一是送达难,那么多被告,一一送达非常困难;二是管辖异议多,必然拖延诉讼时间;三是当事人往来北京困难,调解难度加大。

  记者: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标准?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是不是也需要平衡多方面的利益需求?

  宋:赔偿问题主要是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在具体操作层面,有两个问题考虑比较多,一是有关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二是不同法院之间所认同的共识性标准,因为裁判还需要经验积累。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关联案件占较大比例,同一权利人分别起诉不同被告侵权,以及不同权利人起诉同一被告侵权案件比较突出。除了万方数据公司被诉的500余案件;几年中鸟人公司因音像制品被侵权而在海淀法院提起的诉讼已近100件;今年至今,广东中凯公司因电影被侵权也起诉了37件。这些案件处理中考虑的不仅是案件纠纷本身,也需要考虑司法对相关行业的指引作用,社会效果层面不可回避。

  网络版权保护在探索中前行

  记者:网络盗版侵权案件的审结情况怎样?调解结案率如何?

  宋:截止到去年,我庭受理的半数以上的案件均以调撤方式(调解或是经调解当事人和解后,原告撤诉)结案。大部分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都能及时停止侵权,包括删除侵权作品或是停止使用等。调撤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情况非常好,几乎是100%。另外,做出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大都能主动履行,上诉比较少,2007年全年的上诉率是21%。

  记者:海淀法院素有“中国知识产权第一庭”之称,审理了大量的网络盗版侵权的案件,你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何建议?

  宋: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盗版治理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统一、协调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十多年来,我们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中作出了一些探索,从根本上说,权利的实质是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益最主要的保护对象首先是权利人,权利人不仅是作者,也包括传播者。权利人结成联盟保护自己的利益,盗版者的空间就会日渐缩小,这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我们建议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鼓励和扶持文化领域行业协会等团体的发展,建立维权自治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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