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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己上学放学途中受伤怎么办? 合肥规定八类情形学校不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11:42:33 人浏览

导读:

合肥晚报讯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以及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合肥出台法规,规定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有七类情形学校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学校必须为学生买校方责任险昨天,安徽省十一届人民代表

合肥晚报讯 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以及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合肥出台法规,规定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有七类情形学校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学校必须为学生买校方责任险
  昨天,安徽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闭会,会议审查批准了《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近年来合肥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期间,因各类原因导致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如何处理该类事故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根据该条例,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履行了相应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发生的;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教学、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情形,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条例同时也规定了学校的若干责任和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合肥的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校方责任险,其中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或学校承担。据悉,此做法是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在因校方过错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可有效规避校方责任风险及赔偿纠纷,同时保障受伤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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