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己上学放学途中受伤怎么办? 合肥规定八类情形学校不赔偿
导读:
合肥晚报讯 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以及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合肥出台法规,规定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有七类情形学校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学校必须为学生买校方责任险
昨天,安徽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闭会,会议审查批准了《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近年来合肥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期间,因各类原因导致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如何处理该类事故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根据该条例,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履行了相应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发生的;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教学、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情形,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条例同时也规定了学校的若干责任和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合肥的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校方责任险,其中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或学校承担。据悉,此做法是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在因校方过错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可有效规避校方责任风险及赔偿纠纷,同时保障受伤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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