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忙受伤致残 被帮人承担责任
导读:
近日,一起因帮忙受伤致残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原审被告被帮工人代某应支付帮工人高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
2005年8月4日,代某和邱某一同前往他们新租用的商铺打扫卫生。代某在登上梯子擦墙面时,高某进来帮其扶梯子。后来梯子突然倒下,正好压在高身上并使其受重伤,后住院治疗62天出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
高某出院后将代某告上法庭,要求代某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一半,并在审理中坚持不追加邱某为被告。
法院一、二审均认为,高某为代某帮工,被帮工人即代某未明确拒绝帮工,这在二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帮工关系,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案中是代、邱二人合办餐馆,被帮工人应为代、邱二人,因高某坚持不追加邱某为被告并要求代某承担赔偿费用的一半,故代某则只承担一半的赔偿费用共计3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的主审法官陈苹说,依照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该案中因代某未明确拒绝帮工,被帮工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该案中的被帮工人却是两个自然人,受害人又坚持只对其中一人减半索赔,按照“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规定,高某放弃要求邱某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最终判决代某赔偿相关费用中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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