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受伤雇主与发包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
记者3月25日从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雇主王某被判赔偿雇员孟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9万余元,发包方赤峰市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2009年10月,赤峰市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一处楼房工程中的模板工程分包给王某,王某雇用农民工孟某干活儿时,孟某不慎从高空坠落,后经治疗身上留有多处伤残。因雇主和发包方赤峰市某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孟某告到了法院。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雇主王某同意承担责任,但是暂时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而发包方赤峰市某建筑公司认为,工程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雇用人干活儿是他自己的事,发包方与王某雇用的孟某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孟某确系王某所雇,其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查明,雇主王某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根据这一事实,法院依法判处王某赔偿孟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9万余元;发包方赤峰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赵颜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作为发包人的赤峰某建筑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将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提醒进城务工人员在寻找工作时,尽量到管理正规、资质健全、手续合法的企业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可以避免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出现“无人赔付”或“赔付不起”的现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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