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人身损害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人体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伤残评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5 15:56:15 人浏览

导读:

人体伤残评定标准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级为最高级。如果行为人因为事故造成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不能够生活自理的,属于一级伤残。不同的伤残等级会领取不同的伤残补助金,伤残级别越高的,补助金金额越大。

  人体伤残评定标准为是否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级为最高级。如果行为人因为事故造成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不能够生活自理的,属于一级伤残。不同的伤残等级会领取不同的伤残补助金,伤残级别越高的,补助金金额越大。

 一、人体伤残评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二、人体伤残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三、人体伤病关系处理的规定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标准还是比较清晰的,对照伤情和鉴定标准就能确定好自己的等级,然后根据等级的不同申请相应的赔偿,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上的压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