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
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没有人员受伤的话,一般双方之间可以协商处理,但是如果有人员因此受伤的话,责任方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它费用(参照费用清单、医院发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营养费;
4、误工费;
5、护理费;
6、住宿费:在外地治疗时赔偿,当地治疗一般不赔偿;
7、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凭相关票据);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特殊的参照辅助器材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
13、精神抚慰金;
14、鉴定费:以票据为准,一般包括鉴定时的检查费用和鉴定费;
15、二次手术费:一般以伤残鉴定司法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准,主选项目;后续治疗费:与二次手术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备选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依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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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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