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
导读: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在事故中死亡的刘先生的妻女获得13万元赔偿,其中既包含死亡赔偿金,也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以往在法律上没有定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操作各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可同时予以保护。
2004年1月,无锡市刘先生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该市梁溪大桥上与客运公司一辆大客车相撞,刘先生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不能确认事故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造成。5月8日,刘先生的妻子、未成年女儿共同向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支付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万元。
客运公司认为,公司所属的大客车正常行驶,没有违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
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何方具有过错,故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事故损失,即各负担50%损失。家属交通费、误工费、未成年女儿抚育费、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21万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赔偿标准,以赔付5万元为宜。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按照事故双方分担责任原则,客运公司应赔偿刘先生妻女人民币13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这项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
作者:高鲁军孙报勤近几年,因侵权损害致人死亡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其中既有侵权人寻衅滋事致人死亡,也有交通肇事引发的后果;既有侵权者无视他人生命,提供含有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