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侵权纠纷 > 学校损害赔偿 > 学校保管手机犯法吗

学校保管手机犯法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9 07:48:26 人浏览

导读:

现在网络比较发达,不管是成年人还是学生都是会去接触到手机,但是对于学生来说,自控力和对于信息的识别性都是有一定的问题,学校有时候就会控制玩手机,所以学校保管手机犯法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现在网络比较发达,不管是成年人还是学生都是会去接触到手机,但是对于学生来说,自控力和对于信息的识别性都是有一定的问题,学校有时候就会控制玩手机,所以学校保管手机犯法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学校保管手机犯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学校保管手机犯法吗

  二、捡到手机拿回家犯法吗

  捡到手机本身不违法。如果这个手机是别人抛弃的,捡到手机的人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这个手机是别人遗失的,捡到手机的人有义务归还失主。如果手机的价值不是很大,占为己有拒不返还,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失主可以起诉索回;如果手机价值超过5千元,占为己有拒不返还,可能涉嫌侵占罪,失主可以去法院告刑事自诉案件。

  据了解,《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既然是“不当利益”,归还失主就是义务,而失主索取失物则是其权利。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刑法》设立了“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法律规定,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公民配合调查没收手机吗

  公民配合调查是不会没收手机,公民被带到派出所去,不管是否调查清楚,如果手机是涉案物品,则派出所要进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机。如果手机不是涉案物品,则不能收手机,但仍应交给派出所保管,并开具暂扣单,等传唤结束后,将手机等物品领回即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学校保管手机犯法吗的相关介绍,学校保管手机是有学校的一定的管理制度,在学校收取手机的角度,其实是对学生是比较好的,对于这方面也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