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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内打架致残 学校是否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9 18:16:19 人浏览

导读:

学生在校内打架致残学校是否担责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三中学的一个学生,在学校内打了另一个学生几个耳光,造成被打学生左耳鼓膜穿孔,十级伤残,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陆信和韦志康、韦志猛三人曾就读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三中学(以下

  学生在校内打架致残 学校是否担责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三中学的一个学生,在学校内打了另一个学生几个耳光,造成被打学生左耳鼓膜穿孔,十级伤残,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陆信和韦志康、韦志猛三人曾就读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三中学(以下称大化三中),当时都属于未成年人。

  2008年10月21日晚,大化县三中全体师生在操场看电影,陆信发现了经常欺负自己的韦志猛,于是与韦志猛发生争执,气愤之下掐了韦志猛的脖子,韦志猛将此事告诉其堂哥韦志康,韦志康一气之下打了陆信左脸几个耳光,不料造成陆信左耳鼓膜穿孔。陆信为此住院治疗12天。随后,学校对韦志康进行教育处分,要求韦志康支付陆信医药费3217.8元,韦志康支付完毕。

  陆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索赔未果,陆信将被告韦志康、韦志猛以及大化三中起诉到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陆信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同时三被告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韦志康动手打了陆信,造成陆信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韦志猛与韦志康事先没有殴打陆信的意思联络,韦志猛不承担陆信伤残的赔偿责任;陆信没有证据证实大化县三中有过错,因此,大化县三中也不承担本案陆信伤残的赔偿责任。法院支持陆信请求各种费用总计为8260元,应由被告韦志康负担,但韦志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负担。法院认为,陆信没有经济收益,其误工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大化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韦志康赔偿因陆信伤残造成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8260元;驳回陆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韦志康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大化县三中负责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发生的2008年10月21日晚,学校放完电影后,照常由值周老师在操场、宿舍楼下等地巡查,由于韦志康殴打陆信发生得突然,时间短,超出了学校能及时控制和制止的范围。随即学校值周老师发现此事后,也及时采取措施,通知家长一同送陆信去治疗,对韦志康进行教育处分。大化县三中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尽到了义务,对陆信的伤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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