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侵权纠纷 > 学校损害赔偿 > 体育课同学碰撞致骨折 学校肇事同学分担责任

体育课同学碰撞致骨折 学校肇事同学分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9 17:38:12 人浏览

导读:

由于在体育课长跑过程中不慎与同学发生碰撞,致使小诸同学的左尺桡骨远端骨折。事后,小诸同学便将学校和同班同学小程告上了法庭,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近日,黄浦法院对这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由肇事同学和学校分担民事责任。小诸

由于在体育课长跑过程中不慎与同学发生碰撞,致使小诸同学的左尺桡骨远端骨折。事后,小诸同学便将学校和同班同学小程告上了法庭,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近日,黄浦法院对这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由肇事同学和学校分担民事责任。

小诸和小程是同班同学,均就读于上海市某中学, 2003年12月3日上午的体育课上,当时老师安排学生进行1000米长跑。四条跑道上小诸、小程与其他六位同学同时起跑,竞跑中,小诸同学的脚与小程同学的脚发生了碰撞,以致小诸倒地,左手受伤。事故发生后,老师立即送小诸至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检查。接着,小诸同学的家长又将小诸转至长征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同时,小诸的家长认为是小程同学的行为使自己儿子受伤的,并且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作为校方则不该在四条跑道上安排八位学生同时起跑,因此一纸诉状将学校及小程同学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及小诸父亲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2527.38元。

审理中,小程同学却认为,是学校安排学生同时竞跑的自己并无过错,责任在校方。同时学校也认为自己的安排并无不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诸同学受伤事件的性质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而小程同学是按照老师的要求锻炼,无过错。至于校方则是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且亦按规定人数进行长跑,故也无过错。因此,本案件当属意外事件进行处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和小程应当分担民事责任,故判决小程同学给付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学校给付人民币6000元。(顾建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