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成立的合法性条件是什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紧急避险其实就是法院给人民一种对抗不法份子的权利从而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当然这个权利的成立也是有条件的。那么对于紧急避险成立的合法性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紧急避险成立的合法性条件是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二)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三)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五)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六)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七)特别例外限制。根据中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中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紧急避险成立的合法性条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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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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