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 终审判学校书面道歉
导读:
未成年学生小静诉北京市21世纪实验学校侵犯人身权一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校因接受家长委托后未能妥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教师又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而被终审法院判处向小静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和退还小静及其家长经济损失、学杂费等12885元。
对于未成年学生小静与其所在北京市21世纪实验学校间的人身权及教育管理纠纷引起了市民的热切关注。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并无不当,小静出走属于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离校的行为,学校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了小静及其家长的一切诉讼请求。
接受小静及其家长上诉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及责任,特别是北京市21世纪实验学校这种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在学生家长将未成年的孩子送往学校就读期间,学校即与家长之间建立了对孩子的委托教育、管理职责的关系。正因为该校不积极履行义务,构成了对委托人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静班主任刘某在行使职务行为时,未征得小静监护人的同意且未经法定程序即拆开小静的信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构成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责任。小静及其家长要求学校赔礼道歉,及返还剩余学费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其合理部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故此,作了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