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怎能替代给狼狗
导读:
10月12日本版刊登《盗窃后逃跑过程中踢死追赶的狼狗——本案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一文,作者认为犯罪人为了抗拒抓捕而对狼狗实施的暴力应等同于对主人实施的暴力,该行为应视为暴力抗拒抓捕,以抢劫罪论处。一些读者来稿基本不同意此观点,编者择其中一篇刊发。
我国刑法中抢劫罪保护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将动物的财产属性因事件而转化为人身属性,这是人与动物在法律上的本质区别,也是刑法对人身权利的刚性保护,不能任意扩大到动物。
狗在主人的要求下追赶犯罪人的行为可视为主人的意思表示,但是,狗在这时应仅是主人表示其意思的工具。狗的动物属性决定了狗是主人的物,即主人的财产,不代表主人的人身和人格,狗体更不代表人体,换言之,物权也不代表人权。狗与猪、牛、羊等同属动物,即使狗有它的特殊性,对人而言也改变不了它的财产属性。人身权和人格权属于每个自然人,相互间不能替代或转移,在人和动物间更不可转移。因此,不可将对动物的暴力视为对主人的暴力,这是人身权和人格权只依附于人的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李某拒捕的对象是狗而非人,将狗的财产属性等同于人身属性,在认识上混淆了刑法保护的客体。
刑法对盗窃后暴力拒捕转化型抢劫的规定,是从保护抓捕人的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考虑,给予拒捕人更重的刑罚惩处。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人身的健康和安全亦是该罪的保护对象。笔者以为,虽然刑法将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但是,它保护的客体应是人身权大于财产权,况且人身权的最大特性是不具有替代性。因此,应以人身权是否受到侵害或威胁作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的依据。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没有侵犯女主人的人身权,未对女主人的人身健康安全构成威胁,仍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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