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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权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0 05:03: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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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人有两大基本权利,分别是人身权以及财产权,人身权就是保护我们的人身不被任意侵犯,财产权就是保护我们所拥有的财产,如果有人侵害了我们的财产权,就需要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那么侵害财产权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人有两大基本权利,分别是人身权以及财产权,人身权就是保护我们的人身不被任意侵犯,财产权就是保护我们所拥有的财产,如果有人侵害了我们的财产权,就需要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那么侵害财产权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侵害财产权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1、以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被损害的财产完全毁损、灭失的,按照该财产当时在市场上对应的价格标准,按全价计算;如被完全毁损、灭失财产已经使用一定时间以上的,按相应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计算。如财产部分毁损的,应当按照由于毁损使该物价值减损的相应的市场价格标准计算。

  2、按“其他方式计算”确定财产损失的,如侵犯知识产权案中的财产损失计算问题,股权侵权中的财产损失计算问题,侵犯商业秘密案中的财产损失计算问题等,在这类侵权案件中,财产的损失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财产所有权的间接损失的特征

  1、不是在财产侵害发生时就实际发生的损失,而是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2、尽管不是一种现实利益,但是所谓的“未来可能性”是有实际性的,不是随便假设的;

  3、间接损失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是基于当下的直接损失所能影响到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主张为这次财产侵害的损失;

  三、财产损害赔偿需注意的事项

  1、坚持客观标准。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不能采用刑事责任的确定方法。首先,不能以过错的程度为赔偿范围的依据,不能认为故意造成的损害应该全赔或者多赔,过失造成的损害就可以少暗。其次,也不能以行为的损害程度为赔偿范围的依据。

  2、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侵权人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进行赔偿,也要对在正常情况下实际上可以得到的利益即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3、赔偿合理损失。在实行全部赔偿原则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予以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合理的。不合理的损失不应赔偿。

  综上所述,侵害财产权时应当对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因为损害财产而给被侵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那么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以实际为准,所以要确定具体损失数额。以上就是“侵害财产权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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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财产罪(财产犯)的法益是理论上争议较多的问题。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侵犯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原状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这段话内容很丰富,不太好理解。我们逐句讲解一下。(1)“侵犯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确定,即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他物权)以及债权;在合法占有财产的情况下,占有者虽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没有其他权利,尤其没有处分权。这段话说明:首先,对所有权的四种权能的侵犯,都可能构成财产犯罪。其次,侵犯他物权以及债权的行为也能构成财产犯罪。例如甲将某汽车质押给乙,丙盗窃了这辆车。由于乙必须赔偿甲,所以甲没有损失。那么丙的行为可以说没有损害甲的所有权。那么丙是否能构成盗窃罪呢?如果因为甲的所有权没有被损害,就认为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显然不合理。这时,我们就可以用这个理论来解释这个案件。由于丙侵犯了乙的质权,这是一种他物权,丙也构成犯罪。(2)“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是指,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如没收、追缴,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其中的占有,不限于对财物的占有,还包括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这段话看起来很难懂,其实很简单。这里的占有专指非法占有。例如非法占有毒品、盗窃者非法占有所窃之物等。这些占有都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其占有的,即让占有者不能占有。例如将毒品收缴国家,将赃物返还受害人等。这种占有是非法的,以前的刑法理论认为法律不应该保护这种占有。但是,最近的刑法理论则认为刑法也应当保护这种占有。例如从窃贼处窃走其所窃赃物的,构成盗窃罪。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构成抢劫罪。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看一下《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七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3)“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原状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这句话的意思是,这种非法占有不能对抗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例如,甲盗窃了乙的手机,如果乙自己将它再从甲处偷回来,就不构成犯罪。这叫“恢复权利的行为”。但是,如果是无权索回手机者,例如丙将该手机窃走,则构成盗窃罪。这句话的目的是要将被害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罪之外。
  •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 一、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同样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与不可量度性,不同个体的精神损害千差万别,各不相同,因此,我国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并未采取固定的、统一的计算方法,而是采取酌定赔偿的方式,由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了判断赔偿数额的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践中,法官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形做出认定和判断。此外,需要厘清一点,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区分,这直接导致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按照受害人收入水平计算的客观标准不再适用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因此,法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认定上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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