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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20:58:46 人浏览

导读:

大家往往都只是知道自然人的财产权,对于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却比较陌生,首先就需要弄清楚相关概念。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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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是怎样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是怎样

  由于其概念的外延性较大,因而造成了较大的学术争议。本文仅列举几个代表性观点。厉以宁(1994、2、2,《金融时报》)、吴宣恭(1995)等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无论是用“企业法人所有权”,还是用“企业法人财产权”都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这种法人财产权完全符合所有权的特征,是一种所有权”。刘伟(2000)认为“企业法人产权的实质,是在委托――代理制下发生的由代理者(法人代表)掌握的对他人和社会资产的支配权”。李凤圣等(1997)认为,公司法人权只有一个归属,即属于出资者和股东,不存在一个独立的法人所有权,认为“出资者作为股东,其所有权转化为股权,这只是其所有权的作用形式发生变化,而不是所有权本身弱化,更不是丧失。公司的行为归根到底还要受所有权的约束”。还有的学者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于经营权的范畴,只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但不包括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决定的其他权利。因为“这种经营权和法人制度的结合,便构成企业法人财产权。按照法人制度,企业有权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学界,柴振国(2001,P68)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所享有的全部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企业依法享有的债权、知识产权等。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讲,“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有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妥协产物”。孔详俊(1997,P234)则认为法人财产权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模糊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对企业法人财产权首次做出解释的是: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四章设专章对“企业法人财产权”作了一般性描述。其中,第27条至第29条分别规定:“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企业承担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解释虽然没有明确公司法人财产权就是公司法人所有权,但从其意思上看,已经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很接近地解释为公司法人所有权了。

  国家在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也对公司法对公司的管理也非常的重视,对公司法人的管理以及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管理非常严格,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确保公司的正常发展和运营,保证公司能够变得更为强大。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由来

  在私有制社会里,法律和社会心照不宣地维护企业所有这和企业意志的高度统一基础上的二者法律人格的分离,并随时纠正这种高度统一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失衡,以利交易和投资的开展。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附属物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企业财产权问题。从实证的观点来看,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始于俄罗斯20年代施行新经济政策时,其法学界关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的讨论。当时俄罗斯为发展经济施行新经济政策,对国有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并要求其在商业的基础上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由国家设立或所有,却在商品经济的条件进行自主经营,明显具有某种独立性,不想私人企业那样受制于具体的老板,在私有制下很明确的法权关系产生了模糊和崩溃,给理论界造成了较大的困惑。苏俄法学家便结合当时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问题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讨论。

  三、法人财产权的理论界定

  法人财产权所要确定的是企业产权关系,对法人财产权的理解,必然要牵连到对产权概念的界定。产权概念来自英美法系,在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人们权对产权的概念却认识不一,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中有着较大的差别。中国关于产权概念主要有以下观点:与人身权相对应的财产权说、财产所有权说、物权说、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说等。

  产权概念的确定,不能脱离其本来的含义,同时也要考虑中国已有的概念体系。英美法系的产权,既表示财产,也表示财产所有权和相对于债权的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而且由于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与合同法是平行关系,所以,其本意是与债权相对 的绝对权对世权,其范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物权和知识产权。而中国传统上所使用的产权概念,一直是在与“人身权”相对 的意义上使用的,我们所使用的产权概念要包括英美法系的产权概念。综上所述,从产权概念的本来意思和中国实践中对有关概念的实践情况来说,将产权理解为物权是合理的。

  从其含义来看,它与企业的经营权是基本一致的,但财产权的规定明确并且更强调其物权的性质。首先,法人财产权具有绝对性,其权利主体是确定的,而其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任何的部门、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负有不干涉企业依法行使其支配所拥有的财产的义务;其次,法人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同一财产上不允许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这样的权利存在;再次,法人财产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法人财产权的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只以自己的行为为要件,而不须要他人的介入为前提。

  把企业法人财产权看作是企业经营的观点受到了许多的批评和指责,有人认为经营权是造成国有经济弊端的主要根源,它必然会回到所有权人过多干预企业法人经营权的局面,由此而断定经营权说是日益走向没落的理论。但是这种说法却经营不起推敲,没有说服力。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以社会关系的性质为主要基础来划分的,那些属于基础性的社会关系直接为社会性质所决定,并在法律上体现为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企业经营权真实地反映了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国家和企业的关系,这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性质所无法回避的问题,除非进行社会性质的变更,它并不因某个阶段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调整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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