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作证露馅 男子支付损害赔偿
导读: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庭审中,男方主动申请女方所怀疑的第三者出庭证明自己的清白,因男方与证人对关键问题的陈述相反,法院确定二人存在同居关系,并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2万元。
情况介绍
王某与李某于1989年结婚,自2008年1月开始分居。现王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导致二人离婚的原因是王某与他人同居,且王某家长期居住一名女子和一个男孩,王某是过错方,故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王某否认同居事实,认为该女子是其雇佣的保姆孙某,男孩是孙某之子,并申请孙某出庭作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在庭审中,王某表示每个月给付孙某1000余元工资,有时让孙某及其子留宿,但其与孙某未同居。而孙某出庭作证时表示,其出于朋友关系帮助王某做家务,不领工资,也从未在王某家居住过。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与证人孙某就孙某是否在王某家居住、王某是否给付工资等关键问题上的陈述截然相反,足以说明二人所述不实,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因王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精神损失。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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