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一般存在于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的离婚中,同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离婚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离婚,是源于夫妻感情破裂,一般离婚无所谓谁对谁错,不存在离婚后向对方要求赔偿的说法。但是对于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某些情况,婚姻法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确定具体数额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核定。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1、 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 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 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 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等,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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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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