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过错方需要有违法行为,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
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构成重婚,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较大的,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方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恋及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过错,对无过错方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其精神损失。
3、实施家庭暴力
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无过错方多次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给无过错方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实施家暴一方作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应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
4、虐待家庭成员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虐待。无过错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遗弃家庭成员
对遗弃配偶者可追究遗弃罪,离婚时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有过错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需要违法行为必须造成配偶受到侵害,需要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要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导致离婚发生,还是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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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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