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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0 03:12:20 人浏览

导读:

当出现了一些诸如婚外与他人同居、养情人、家庭暴力等严重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不道德、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具体来看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离婚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吧。

  当出现了一些诸如婚外与他人同居、养情人、家庭暴力等严重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不道德、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具体来看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离婚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吧。

  一、离婚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

  1、夫妻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无过错方的这项权利与其它权利一样,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符合上述四项法律规定之一,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除去上述规定的四项,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2、夫妻的另一方没有过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3、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一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无过错方肉体上、精神上的损害;二是必须因过错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4、过错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不能以自己不懂法而推卸。

  5、离婚过错赔偿,以当事人离婚为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最终没有离婚即使提起诉讼,无过错一方也不能因此获得所谓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二、离婚过错赔偿的适用主体有哪些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范围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权利主体,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害的无过错的另一方配偶。权利主体应为夫妻中的一方,而不包括受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起过错赔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

  2、义务主体,即过错赔偿的责任主体。

  义务主体仅指夫妻中的一方,不包括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虽然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妨害了他人的家庭安宁,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是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是应该受到法律否定的,但离婚诉讼毕竟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的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故不宜将第三者责任放在离婚诉讼中一起解决。受害人可以对第三者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三、离婚过错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最严重的破坏,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本人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合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种行为的两个特征,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表现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要注意以下方面:

  (1)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双方之间,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

  (2)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还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等其他手段。

  (3)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能提起损害赔偿,只有达到一定伤害后果才符合提起要件。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具体而言,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配偶一方,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家庭成员,不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离婚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离婚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知识呢?当离婚中一方真的存在过错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来维护自己的额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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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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