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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为了权利又再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9 20:07:38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与婚姻伴生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原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仍然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可不能轻易抛弃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时限:一年案例:去年3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刘某离婚。庭审中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与婚姻伴生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原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仍然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可不能轻易抛弃———
  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时限:一年
  案例:去年3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刘某离婚。庭审中,刘某曾向法庭陈述李某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李某予以否认,而刘某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离婚后,李某放下了心里的顾忌,向刘某公开了其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在掌握了确切证据后,去年8月,刘某再次将前夫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㈠重婚的;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㈢实施家庭暴力的;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关于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三十条作了区别规定,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无过错方对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对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所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向法院请求判决原配偶赔偿因离婚过错而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起诉时限:一年
  案例:村妇李某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李某只想早点离婚,对财产分多分少不太在意。离婚协议上其中一条这样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前夫。事后,李某觉得离婚时双方所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她不公,想再向前夫索要一些财产,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以下简称“解释㈡”)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李某因为急于同前夫解除婚姻关系,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page]
  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时限:一年
  案例:丁某与王某夫妇于2006年4月被判离婚。法院于2006年4月作出如下民事判决:婚生女小霞随母亲丁某生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次性给付丁某生活扶助费1万元。离婚判决生效后,丁某因生活困难多次向王某索要子女抚养费和生活扶助费,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之下,今年10月,丁某持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前,王某在法院执行人员的督促下,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对于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的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据此,一方请求法院强制原配偶履行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权是程序性权利,而这一权利的行使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因此这里的“一年”期间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改变。
  原有共同债务连带偿还。追偿时限:两年
  案例:吴女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吴女的亲戚李某借款买了一辆农用车。2005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离婚后,当债权人李某向吴女主张债权时,吴女碍于亲戚的面子还清了全部债务。后吴女要求王某与其共同承担债务,王某却以已经离婚、与其无关为由拒不承担债务。吴女遂于2006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令王某与吴女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点评:离婚后二年内,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享有追偿权。离婚后,对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当事人应向债权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最高人民法院解释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请求重分被匿共同财产。起诉时限:两年
  案例:农民王女和丈夫于去年底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发生了分歧。王女只知道丈夫一直在做农资生意,但到底有多少存款心中无数。诉讼中,丈夫说存款总额大约有12万元,他“大度”地愿意分给王女8万元。可王女认为他们的积蓄不可能这么少,法院要求王女提供存单账号或其他证据,但她平时并不了解家庭的“财政状况”,更不曾留意丈夫日常经营的详细情况,所以根本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无奈只好同意了丈夫的条件,得到了8万元。离婚后,王女通过多方咨询查证,弄清了前夫存款地点、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知道了当时前夫名下的存款余额有33万余元,根本不是12万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法官经核实证据,最终认定这部分款项是王女与前夫的共同财产,遂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再给付原告人民币9万元。[page]
  点评:日常生活中,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王女在离婚后发现了其前夫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发现之日起计算。这里的“二年”,为普通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有关中止、中断与延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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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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