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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筑侵权的赔偿责任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09:08:16 人浏览

导读:

如何确定建筑侵权的赔偿责任人?在实践中,如果建筑物等的所有人与占有人(管理人)为同一主体时,责任人比较明确。但如果所有权与占有(管理)相分离,确定责任人则比较复杂。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如何确定建筑侵权的赔偿责任人?在实践中,如果建筑物等的所有人与占有人(管理人)为同一主体时,责任人比较明确。但如果所有权与占有(管理)相分离,确定责任人则比较复杂。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如何确定建筑侵权的赔偿责任人

  1、建筑的管理人

  民法通则规定“管理人”是与所有人相并列的责任主体,但此处的“管理人”宜作限制性解释,应限定于: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命令对国有建筑物进行经营管理的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而经营管理国家、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等的公民或法人。 但如果承包、租赁者能证明其管理没有过错或为防止损害发生尽了必要注意时,则应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也可以与管理人约定此类责任的承担问题。

  2、建筑的其他占有人

  原则上其他占有人不对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类责任应由所有者承担。其他占有人对其在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由所有人设置者除外)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但有两个例外情况:

  (1)国有或集体房屋的承租人。目前,这类租赁关系带有很大的福利性,不是不动产市场关系的反映,所有人对房屋也很难做到象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房东那样进行严格的管理。因此,承担人可能搭建小厨房一类的“其他设施”。于此情形,承租人应对其建造的或改建的部分“其他设施”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旅店不得以房客占有某客间(甚或房客有过错)为由,而拒绝客房的搁置物、悬挂物(如花盆等)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认定建筑侵权责任的注意事项

  1、注意过错推定的把握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工作物致害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均有所不同,它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无过错原则(如环境污染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但过错推定原则需由行为人自行证明其对侵害行为没有过错,方能免责。否则只要受害人证明了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合理性的因果关系,便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并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注意因果关系的确定

  在生活中,有些楼房坠物致人伤害的事实成立,但难以判断发生坠物的该幢楼房究竟是哪户人家的窗口或阳台发生坠物,此时需要通过照片、有关目击证人证言、楼上相关住户在事发期间阳台或窗口的布置等证据,来综合分析确定发生坠物的住户,必要时还需要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当然,如果实在无法精确到具体哪一户人家,可以要求能够纳入范围的几户人家和受害人共同分担损失,体现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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