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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4 12:28:59 人浏览

导读: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一、车辆所有人无过错担责。持此种观点者认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中包括管理权、使用权,出借给何人使用,出借的方式,这是所有权的外延内容,所有人应慎重选择,对于出借的后果,所有人更应有所预见性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车辆所有人无过错担责。持此种观点者认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中包括管理权、使用权,出借给何人使用,出借的方式,这是所有权的外延内容,所有人应慎重选择,对于出借的后果,所有人更应有所预见性,仅以借用人为赔偿责任人,一旦借用人逃逸,可能对受害第三者的利益保护不周。为更好地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车辆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无过错担责中,各法院的责任承担方式各不相同: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2、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出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没有过错的,由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借用人死亡或者逃逸、无力承担赔偿等情形的,出借人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对不足部分赔偿数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规定,出借行为无过错,但在借用人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有过错才担责。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有过错有责,无过错无责。在借用车辆肇事案件中,应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当车主将车辆合法借用给他人占有时,借用人已成为该机动车的实际运行的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获得者。机动车是行动着的高危险物件,从管理约束的角度而言,车主此时已无法或者说根本已无能力支配该机动车,因此对于造成的交通事故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同时也应考虑到,正因为机动车是行动着的高危险物件,因此出借人在机动车管理或对借用人选任、监督上应格外慎重,若出借人所出借的车辆存在瑕疵或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则出借人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意见》中就规定:借用车辆肇事,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在机动车管理或对借用人选任、监督上存在过错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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