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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男子撞死女工14小时后自首,交警认定非肇事逃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01:06:53 人浏览

导读:

白发人送黑发人,沈梅70多岁母亲泣不成声曾经一家三口的快乐只能成为女儿心中的痛今年七月,发生在安徽长丰县政府旁边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致使一下岗女工受伤并在抢救17天后死亡。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叫来他人将呼救的受害者家属打伤,自己弃车离开现场,此后过
白发人送黑发人,沈梅70多岁母亲泣不成声


曾经一家三口的快乐只能成为女儿心中的痛


  今年七月,发生在安徽长丰县政府旁边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致使一下岗女工受伤并在抢救17天后死亡。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叫来他人将呼救的受害者家属打伤,自己弃车离开现场,此后过去14个小时才到交警队自首,长丰交警以“无法认定肇事者有主观逃避法律制裁”为由,认定肇事者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结果,肇事者现在神秘消失,成了网上追捕的逃犯。当地人称,肇事者家族中有多位长丰县官员,有一个就是县城交警中队的队长。

  下岗女工突遇车祸 家人呼救遭群殴

  2009年7月1日22时02分,在长丰县水湖公园经营儿童蹦蹦床的下岗工人沈梅,收工和丈夫耿雷一起回家。这样和平常没有任何不同的夜晚,突然灾难降临,沈梅夫妇走到长丰县政府生活小区大门前时,两辆黑色轿车从后面行驶过来,前面一辆皖ACF671别克小轿车突然逆向超车冲向马路左边,将在刚过马路已走到路北面的沈梅撞伤,导致沈梅头颅与别克小轿车挡风玻璃左侧钢铁支柱相撞,沈梅颅骨骨折,呼吸衰竭,沈梅当即昏迷过去。

  看到妻子受伤昏迷过去,沈梅丈夫耿雷抱住被撞飞的妻子嚎啕大哭,走在后面的沈梅哥哥沈波被眼前的情景惊呆了,他飞奔跑到孔晓建车前,拦住车门,大声哀求坐在车里的肇事车主孔晓建下车报警、救人。撞过人的孔晓建没有下车救人,反而叫来七八个酒气熏天的朋友将耿雷和沈梅哥哥围住,一阵拳打脚踢群殴在地,耿雷和沈波胳膊、腿等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受伤的耿雷强忍疼痛拨打了120,这时路边散步的几个围观群众见景也帮助耿雷拨打了110。

  想到这一刻,当时在水湖公园散步回来的李大妈仍心有余悸:我刚从公园出来回家,有两辆车开过来,速度很快,还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就听“砰”得一声,一个重物被前面那辆车子推出去五六米远,后来看到一个男子跑过去大哭,走近一看才发现那个在公园做蹦蹦床生意的沈大姐被撞了,另外一个男子跑过来跑到撞人的车子前拦住车门,不一会,七八个人从附近的一家饭店跑过来,把这两个男子围起来打人。这辆车子还看不见车牌,被一个光盘遮住了。

  在此过程中,驾车撞人的肇事者孔晓建趁机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120来后,沈梅被送到长丰县人民医院抢救,刚到医院沈梅就停止了呼吸,瞳孔放大,濒临死亡。连夜做开颅手术,仍然没有自主呼吸,仅靠呼吸机维持呼吸,7月18日,沈梅抢救无效死亡。

  14小时后自首 事故认定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据受害者沈梅家属回忆,事发后的第二天,7月2日10时,肇事者孔晓建在事故发生12个小时后,来到长丰县交警大队自首。在伤者沈梅家属的强烈要求下,长丰县交警大队才对孔晓建抽取血样存档,此时已经距离事故发生18小时之久,由于人体对酒精的代谢功能,血样已经无法检测出酒精含量。

  伤者家属立即请求长丰县交警大队对孔晓建以交通肇事逃逸予以刑事拘留,长丰县交警大队予以拒绝,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交通肇事后超过多长时间自首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

  7月14日长丰县交警大队向伤者家属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写道:“2009年7月1日22时02分,孔晓建驾驶杨伟的车子,车号是皖ACF671沿长丰县水湖镇长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华联超市附近路段,车辆超车时,驶入左侧路面,将横过道路已经到路北面的沈梅撞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孔晓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孔晓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梅无责任”。

  长丰县交警大队送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事故发生后,孔晓建非但不报警,不抢救伤者,反而指使同伙殴打伤者家属,逃离事故现场的恶劣行为只字未提。对于这样一份事故责任认定模糊的认定书,沈梅的亲属难以接受。7月16日,死者沈梅亲属向合肥市交警支队提出撤销长丰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

  交警说法:无法判断肇事者是否“主观”逃避制裁

  对于长丰县交警大队的说法和做法,死者沈梅的亲属始终难以接受,为什么孔晓建肇事后的第二天自首,交警大队却不将其拘留?为什么在事情发生后的18天后,才开始在网上追捕?

  带着疑问,记者来到长丰县交警大队,找到办理该案的副大队长赵华峰,赵队长告诉记者,虽然肇事者孔晓建驾车撞人后的第二天来到长丰县交警大队自首,但是鉴于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所以并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

  当记者问起究竟什么行为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赵队长这样解释,交通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者是弃车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赵队长说孔晓建自首时,说自己是因为害怕自己被沈梅家属殴打,才离开现场的,且事发后孔晓建主动到交警大队自首,所以长丰县交警大队称:难以认定其行为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不能对其拘留。

  下岗工人沈梅在住院后的第18天,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时候,肇事者孔晓健在长丰消失,长丰县公安机关开始在网上追捕肇事者孔晓建,但是追捕的案由是孔晓建交通肇事,而非交通肇事逃逸。孔晓建至今还没有归案。

  律师:这是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量刑相差极大

  孔晓建在肇事后,既没有主动救人,也没有报警,反而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即便是第二天投案自首,就能简单将其逃逸的行为抹去?为此,记者咨询了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长浩,陈长浩告诉记者,这是典型的肇事逃逸行为,即使事后孔晓建去自首,这种行为也只能当成司法机关量刑的依据。

  记者也在网上查阅了相关资料看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记者又查看了我国《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看到,交通肇事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交通肇事逃逸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地居民:肇事者多位亲属在长丰县身居要职

  在采访中,沈梅亲属和周围邻居告诉记者,孔晓建的家族在当地势力强大,孔晓健的父亲是当地有名的建筑承包商,孔晓建的亲叔叔是长丰县政协副主席兼长丰县人民医院院长,还有一个叔叔辈的同族长辈就是接办该案件的长丰县城交警中队队长。

  真的像沈梅亲属和邻居描述的那样吗?记者随即联系了该位政协副主席,其告诉记者,孔晓建是自己的侄子,但是他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关系,在这件事情中,自己也没有帮助孔晓建“托过人办过事”。

  记者随后又拨通了长丰县交警大队的值班电话,接听电话者承认县城水湖交警中队确实有一位姓孔的队长,但当记者当面向该县交警大队的办案人员求证时,所有人却都矢口否认。(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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