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毁坟害人深 精神损失担责任
导读:
因风水迷信而故意损毁他人坟墓,实施恶意行为的黄某夫妇,近日被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赵女士财产损失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据了解,这是青神县法院受理的首例因故意毁损他人坟墓致精神损害赔偿案。
2009年8月10日,赵女士的丈夫不幸逝世。经与本村四组协商后,赵女士租用了该组土地用于安葬其夫。不料,在赵女士丈夫下葬当天,黄某夫妇以坟墓对着其堂屋背面会给自己带来不吉利为由,用铁锤将已修好的墓穴毁坏,阻止其安葬丈夫。为此,双方发生冲突、抓扯。当地派出所、镇政府、村组负责人立刻到现场解决纠纷。后虽经全力调解,双方却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赵女士气愤难当,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决黄某夫妇赔偿各项财产损失881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坟墓是其亲人祭祀和寄托哀思的特定场所,未经合法批准或亲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二被告故意毁损坟墓,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二被告的毁坟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又使刚失去亲人尚在悲痛中的原告蒙受感情创伤,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利益,使原告遭受了重大的精神痛苦。
依照最高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等规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数额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所造成的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由法院酌情确定为3500元。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黄某夫妇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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