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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7 00:04:36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关于2018年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你又了解多少呢?你又是否知道程序的呢?那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了关于2018年侵犯隐私权的案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小编找到的信息可以帮到您。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关于2018年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你又了解多少呢?你又是否知道程序的呢?那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了关于2018年侵犯隐私权的案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小编找到的信息可以帮到您。

  一、隐私权的含义是什么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二、我国隐私权的主体是什么

  隐私权的主体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一、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

  1、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

  2、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三、2018年最新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

  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某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某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某的丈夫王某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某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之后王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停止对原告王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某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某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某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某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帮大家找的关于2018年侵犯隐私权的案例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的话,也可以通过登录我们的法律快车网站上,上面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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