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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被侵犯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1 08:18:01 人浏览

导读:

当事人的姓名权被侵害了,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行为人不予以道歉和停止侵害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更多关于姓名权被侵犯怎么办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当事人的姓名权被侵害了,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行为人不予以道歉和停止侵害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更多关于姓名权被侵犯怎么办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姓名权被侵犯怎么办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如果侵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二、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每个人都享有姓名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发现自己姓名权被侵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姓名权被侵犯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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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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