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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法如何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9 03:33:53 人浏览

导读:

本论文主要是分析精神损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摘要】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不赔偿,国家精神损害少赔偿,民事精神损害多赔偿;侵害主体和案件性质不同,赔偿额度不同;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分析精神损害产生的原因,完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

  本论文主要是分析精神损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不赔偿,国家精神损害少赔偿,民事精神损害多赔偿;侵害主体和案件性质不同,赔偿额度不同;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分析精神损害产生的原因,完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制定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精神损害 赔偿法 民事 刑事

  相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刑事法律规定不赔,国家赔偿法规定少赔,民事法律规定多赔,这既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也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因此,应深入研究刑事、国家、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实践的需要,制定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一、现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赔偿原因。第一,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不赔偿。相对于民事赔偿来说,刑事制裁侵害人是对被害人受伤心灵的最好抚慰,没有必要再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如果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因损害程度无法衡量,赔偿标准难以制定,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既不好调解也不好判决,会影响案件的按期审结。第二,国家精神损害违法赔偿。国家赔偿法将违法责任原则规定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共同原则,具体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二条,其涵义是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才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民事精神损害归责赔偿。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民事法律的归责原则。民事法律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共同危险责任,侵权行为的类型不同,归责原则不同,应根据精神损害行为的具体类型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第一,刑事赔偿无范围。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经济损失、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刑事赔偿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第二,国家赔偿范围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仅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而未包括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赔偿范围狭窄。第三,民事赔偿范围宽。我国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人格权、监护权、死亡自然人近亲属的精神权、特定纪念物品的拥有权等权利。

  赔偿标准。刑事法律和国家赔偿法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有关民事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但允许法官考虑相关因素并通过自己的良知确定。相关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方式、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三条原则:对受害人是否起到抚慰作用;对加害人是否起到制裁作用;对社会是否有一般的警示作用。①[page]

  赔偿方式。刑事法律只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律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只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几种精神抚慰方式,没有规定物质赔偿方式。民事法律针对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情况,规定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承担责任方式。这些承担责任方式可以适用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现状的分析

  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排斥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使得严重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1999年到2002年,历时三年多,强奸案件的被害人黄某诉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全国首例贞操权精神索赔案”,经过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和二审,民事诉讼的一审和二审,最终以被害人败诉而告终。不用经济手段制裁被告人,不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不但无法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受伤的心灵,而且对其精神伤害更加严重。这样的判决在情理上是不正当的,在法理上是不正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允许刑事被害人对遭受的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的人格权利和身心健康,是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符合国际司法的发展潮流。

  国家赔偿范围不包括金钱赔偿方式,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益。②近年来的一些案件,暴露出了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救济的立法缺陷。2001年,陕西一位叫麻A的女子被公安屈打成招,诬为嫖娼并被关押,后来麻以自己是处女的医学证明才洗刷不白之冤。这起震惊中外的“处女嫖娼案”给麻A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却以获得74.66元的国家赔偿金了结。这样的判决结果,受害人难以接受,公众也难以接受。受害人的肉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损害,只补偿其物质损失,不赔偿其精神损失,不公平。

  近年来,各种类型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侵权形式也多种多样。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全面,许多案件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支持。应当逐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人身权,如贞操权,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权利等给予保护。贞操权是指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方面的权利,包括性自由权、性安全权、性纯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③由于民法没有贞操权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侵害贞操权为由提出请求,法院审理时可以将其归为身体权、名誉权、健康权范畴之内,法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等自由裁量赔偿数额。[page]

  三、精神损害赔偿法的完善

  精神损害主体和案件性质不同,损害产生的原因不同,但无论损害主体和案件性质如何,相同程度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应该相同。应全面分析不同性质案件精神损害产生的原因,制定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全面分析精神损害产生的原因。第一,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是造成被害人精神伤害的原因,凡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精神损害都可以归类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死亡被害人的家属和强奸案件被害人的配偶,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伤害的,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第二,国家要为公权力的行使行为、经济行为、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国家赔偿的范围在扩大,违法归责原则不能适应国家赔偿实践发展的需要。如警察在追捕逃犯过程中开枪误伤路人,或边防检查站检查物品时不慎造成被检物品损坏,都很难确定是合法还是违法。为解决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缺陷,应把国家赔偿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与民事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相结合,适用于国家赔偿实践,形成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公平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为辅的多层次的归责原则体系。第三,不同种类民事案件,精神损害产生的原因不同,归责原则也不同。分析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精神损害过错程度的大小,确定赔偿额度。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害人没有过错,被害人有过错,侵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法律应视损害严重程度要求侵害人给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制定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民事赔偿标准和赔偿方法,可以推广适用于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民事赔偿范围经扩展完善后,可以统一适用于各类赔偿案件。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享有的与其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分。我国《民法通则》对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具体人格权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出了对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予以法律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全面,需要在刑事、行政、民事法律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身份权是权利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为婚姻家庭关系取得某种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管理和保护的权利。配偶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④亲属权是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被监护人因非法侵害行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作出保护监护人受损害精神利益的规定。这一规定适用范围很小,应将亲权、配偶权等身份权纳入保护范围。[page]

  财产权是不同于人格权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如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这些权利被侵害也会影响被侵害人的精神利益。就合同之债来说,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精神利益时,应当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有人身属性,侵犯知识产权会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对侵犯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提到议事日程。(作者单位:南昌理工学院经济管理系)

  注释

  ①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②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③杨立新:《民商法评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页。

  ④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719页。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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