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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精神损失费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18:34:37 人浏览

导读:

侵权人在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同时,可能还导致被侵权人的精神精神收到伤害。因此我国对于因名誉而造成精神伤害的情况,规定了名誉精神损失费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那么名誉精神损失费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侵权人在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同时,可能还导致被侵权人的精神精神收到伤害。因此我国对于因名誉而造成精神伤害的情况,规定了名誉精神损失费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那么名誉精神损失费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名誉精神损失费的条件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二、名誉精神损失的影响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救济措施就是财产补偿,如果被侵权人收到了精神损害,建议被侵权人及时去医院找心理医生就诊。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名誉精神损失费的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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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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