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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刑后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9 07:52:43 人浏览

导读:

岳父不赔钱女婿喊太冤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骂,甚至动手打架。虽然双方父母多次劝解,但两人还是经常吵骂打架。2011年7月的一天,夫妻俩正在吵架,李某的父亲李A正好过来看女儿,再次对双方进行劝解。见女婿王某不听,反而和自己争吵,李A一气之下,

  岳父不赔钱

  女婿喊太冤

  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骂,甚至动手打架。虽然双方父母多次劝解,但两人还是经常吵骂打架。

  2011年7月的一天,夫妻俩正在吵架,李某的父亲李A正好过来看女儿,再次对双方进行劝解。见女婿王某不听,反而和自己争吵,李A一气之下,从厨房抄起菜刀,砍向女婿。王某用手臂拦挡,结果手臂、头部多处受伤。王某被砍伤后跑出家门,被邻居送到医院救治。岳父李A随即向公安机关自首。王某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构成重伤,伤愈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以李A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岳父李A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A的家人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民事赔偿费用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李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判令李A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共计64392.15元。

  女婿王某认为判处李A缓刑处罚太轻,并且法院驳回自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也是错误的,准备提起上诉。在本案刑事案件审理前,王某和李某已被判决离婚。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切脉诊断

  亲属间犯罪轻判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孟凡胜律师认为,本案是因为日常生活纠纷而产生的刑事案件,法院的一审判决,应当说是合法的,也是比较适宜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就本案来说,李A犯罪的起因是日常生活纠纷,犯罪行为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李A犯罪后能够自首,主动接受法律的裁判。在和受害人就民事赔偿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主动缴纳了大部分赔偿金,不仅有悔罪的口头表现,而且有实际行动,能积极主动地消除自己犯罪所造成的影响。综合全案来看,李A的悔罪表现是真诚的,判处缓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比较适宜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犯罪后说是悔罪,但是对民事赔偿不积极,不主动和受害人协商争取受害人的谅解,甚至有的被告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就拒绝支付或者变相拒绝支付赔偿费用,这种悔罪表现是否真诚,在一定程度上是值得怀疑的。

  “女婿”可就附带民事判决上诉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孟凡胜律师认为,本案中,女婿王某无权就刑事判决提起上诉,但是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抗诉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王某有权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自己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判了刑也应赔精神损失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一般是认为,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就是给予了受害人精神安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物质损失”,显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pag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1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更加明确地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孟凡胜律师认为,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支持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现代社会和现代法制条件下,对人身损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普遍的制度。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不等同于给予了受害人精神安慰。在对被害人伤害轻微的情况下,侵权人仅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害人伤害加重后,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还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以刑罚代替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符合法理的,也不符合情理。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侵权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并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制定的时间晚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依据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优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而《侵权责任法》的效力又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而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支持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司法建议

  修改刑诉法 让法律统一

  现在《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过程中,孟凡胜律师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进行修改,去掉“物质”两个字,将此款修改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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