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导读:
案情简介:
2004年年初,小赵在西四环附近一个新开发的楼盘相中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当日就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20万购房款,约定交房日期为年底12月31日。但到了约定好的日期,开发商却迟迟不肯交付房屋。
律师分析:
小赵委托律师,最初的目的是要求开发商交房并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在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对楼盘的详细信息进行了调查,却意外的发现,该开发商根本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这一情况,团队律师向赵先生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告诉他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他的不同的要求,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方法。
如果赵先生想要房子,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出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也就是说,一旦赵先生在此时提起诉讼,而开发商有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那么要求对方交房的诉讼请求肯定不会被支持。也就无法得到房子。
但如果赵先生不想要房子,就像要赔偿,那么,此时提起诉讼,正是最佳时期。
团队律师在双方面的利弊,像赵先解释之后,赵先生和家人进行了商议,最后决定放弃要房,直接要赔偿。
于是,律师起草起诉状,以欺诈为由,要求开发商双倍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庭审纪实:
一审开庭,律师提出,开发商在同赵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告知赵先生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真实情况,在赵先生提起本次诉讼之前,开发商仍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2条,第9条第1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且是因为开发商故意隐瞒,导致该合同无效,开发商应负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共计40万元。
律师提醒:
可以说,这个案件接案之始,是准备为客户向开发商要求交房,并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金,但是,在经过详细的前期调查之后,发现了影响整个案件走势的转折点——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是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开发商“准予预售”的一种资格证件,要想取得这个资格证,开发商前期需要提交很多申请资料,房产部门,土地部门要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他的项目才有一定的合法保障,这对于消费者而言,也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屏障,毕竟,谁也不愿意看到,辛辛苦苦攒钱买的房,刚搬进去,就被告知这房是违法的,要立刻搬出来。所以,如果您要买房,前期的调查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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